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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的全文

例同时废止。全文完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百零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第九十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务员,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训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第十章交流与回避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第五十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第四章录用第二十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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