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34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5 22:1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第七十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第四十七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四十四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

下一篇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1页
1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2页
2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3页
3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4页
4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5页
5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6页
6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7页
7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8页
8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9页
9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10页
10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11页
11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12页
12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13页
13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14页
14 页 / 共 34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15页
15 页 / 共 34
温馨提示

1、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有的文档阅读时显示本站(www.woc88.com)水印的,下载后是没有本站水印的(仅在线阅读显示),请放心下载。

3、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打印。

4、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5、该文档为会员上传,下载所得收益全部归上传者所有,若您对文档版权有异议,可联系客服认领,既往收入全部归您。

  • 文档助手,定制查找
    精品 全部 DOC PPT RAR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