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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究刑事责任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第八章附则第百零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第百零六条不动产信托依法需要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百零七条军队不动产登记,其申请材料经军队不动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第百零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场所。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第九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其他必要材料。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第八十七条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转让合同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四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八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般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节更正登记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第六十七条同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用权的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三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五十九条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第六十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二共有性质变更的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第六十二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并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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