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92年《工伤保险条例》内容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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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工伤保险条例》内容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十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七章法律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个月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取名或者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劳动保障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金构成。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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