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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全文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后书面答复投诉人,并为投诉人保密。第四十四条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网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书面报告(一)招标文件(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实行资格审查的,有资格审查文件和结果(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第三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省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泄露标底。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泄露保密资料。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评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的资格审查。实施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六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审查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项目审批部门认定招标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应当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十八条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专利权保护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四)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保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第十九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符合前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十四条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目(三)体育、旅游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五)商品住宅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调工作。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有土地、矿关于《辽宁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全文---------------------------------------------------------------------------------------------------------------------------------分享人郝岩颖《辽宁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办法。那么该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小编一起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四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泄露标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第四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通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人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三)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五)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标准要求的(六)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七)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应当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废标不得参与评标。第三十结果确定前保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名单由招标人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库。第三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予以更换(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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