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广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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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应当予以纠正和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不予纠正处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四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五索取收受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的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七条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有劳动用工的行为,以及未政处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款规定的投诉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双方存在争议的,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情形,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时限依法必须以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二投诉人无法联系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调查取证无法进行的。办案中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办理。第四十七条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二违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公告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达成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调解达成致意见但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从轻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四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除外。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的同事项重复投诉的,不予受理。七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明确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八投诉人通过信函邮寄等形式或者委托他人提交投诉材料,经投诉人本人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前款规定的告知和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箱,指定人员受理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具有管辖权的举报,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三十五条以匿名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者以实名方式反映但不提出维护其具体权益主张的,按照举报处理。实名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情况,且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投诉时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期限内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被投诉用人单位的侵害四属于劳动保障节管辖第二十六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具体管辖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对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驻穗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二驻穗的中央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三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直接管辖的。第二十八条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提请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三十条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以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的书面材料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网络监察等形式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宣传设施举报投诉信箱,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不得涂污损毁或者遮盖。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逐步建立全省统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如实提供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和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需要获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设立时间等信息的,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查询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统的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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