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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

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按照当时规定执行尚未处理的,按照本条例执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完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社会抚养费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第五十七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方为农村居民,另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第六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十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方为职工,另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三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四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第四十八条农村居民晚婚晚育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九条依法生育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二在社会救济扶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及性健康教育。第四十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及时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建立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四十二条申请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出具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国家确定的投入目标的实现。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励成立有关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提高群众进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设置计划生育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三十七条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村民自治的项重要内容,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离开原工作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个体工商业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由二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三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前款规定的人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组织发放和管理非经营性避孕药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检查和监督。禁止生产经营伪劣避孕药具。第三十二条实施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手术后符合再生育。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服务范围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第二十七条公全国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胎子女。第十五条夫妻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胎子女。第十六条再婚夫妻,方未生育子女,另方生育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再婚夫妻的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七条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第十八条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票否决制度。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十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对夫妻生育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分享人许新梦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编辑的,欢迎阅读借鉴。更多内容尽在。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六十五条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第六十六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公民法人或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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