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18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5 22: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

员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倍至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方是农村人口,另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索取收受贿赂的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第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六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元至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第二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吻合手术。第三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天,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口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镇人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好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年的间隔时间。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个子女后怀孕的。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个子女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方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方只有个子女,另方无子女的。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七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适用本条例第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三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分享人丁旭江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年月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年月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完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日内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

下一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1页
1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2页
2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3页
3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4页
4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5页
5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6页
6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7页
7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8页
8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9页
9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10页
10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11页
11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12页
12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13页
13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14页
14 页 / 共 18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第15页
15 页 / 共 18
温馨提示

1、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有的文档阅读时显示本站(www.woc88.com)水印的,下载后是没有本站水印的(仅在线阅读显示),请放心下载。

3、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打印。

4、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5、该文档为会员上传,下载所得收益全部归上传者所有,若您对文档版权有异议,可联系客服认领,既往收入全部归您。

  • 文档助手,定制查找
    精品 全部 DOC PPT RAR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