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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书生育条例解读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全文完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第三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三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第三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第二十三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第二十四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市居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三条提倡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个子女有子女为病残儿,不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计天产假。安环天,取环天,男扎天,女扎天,人流天至天,引产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增加的退休金。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双方每年各领元,直至子女满岁止。四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年月日出生后的农村居民,只生育个子女的含符合条件的双女户,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可每年每人领取元。六处罚政策及责任追究处罚政策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政策生育第个子女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为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倍征收。不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及以上的征收逐胎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四生育政策条例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对夫妻生育个子女。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周岁以上生育第个子女的为晚育。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再生育条件第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农村人口中夫妻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五农村人口组织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制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二条例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权益义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权益依法生育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分享人杨沫笑摘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年月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日内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七索取收受贿赂的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第三十四条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天。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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