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汇报材料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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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其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按照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未纳入本单位核算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清查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准确和合规。


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查核实,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资产清查证据等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第七章资产核实的程序管理权限和申报内容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般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


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资产盘盈。


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


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二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条存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元入账。


第五章资产损失第二十六条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工作报告。


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


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


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资产盘盈第十七条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十三条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


行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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