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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及时给予警示和提醒。(二)诫勉督导。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既纠正偏差又保护工作热情的原则,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促其从思想上认识问题,从行动上改正缺点。(三)训诫纠错。对有些轻微违纪行为和一出整改措施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中央纪委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诫勉程序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要求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月19日制定机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颁发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主要内容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七种情况指出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用书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般性的问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内容,给予训诫和纠正。(全文完)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10、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1十分真切。4诫勉类别(一)警示提醒。针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违反基本道德要求,有腐败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内容通知谈话对象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职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2办法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适用范围指出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而制定本办法的制定是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1简介颁布时间2005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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