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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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而合同法第二百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司法解释与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利息不同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在民间借贷立法政策上的变化。


按照高位法由于低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利息支付问题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即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标准的,从其约定,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然人之间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标准的,不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出借人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时间借款金额计付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出借人借款的,应当允许。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文完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立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登记的范围登记几个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仍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将异议登记和登记机构赔偿引起的诉讼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九关于征收案件的受理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征收行为引起的纠纷如何受理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形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书面征地补偿合同或者拆迁补偿合同,合同中对支付征地补偿或者拆迁补偿的数额有明确约定,被征收个人或者被拆迁人请求征收人或者拆迁人履行补偿合同的,此种情形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如果补偿合同方的主体是政府的,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二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补偿合同,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请求征收人或者拆迁人支付补偿费用,或者增加补偿数额,或者请求安排社会保障费用的,此种情形下,被征收人或者拆迁人与征收人或者拆迁人之间没有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十关于业主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权法方面规定了物权小区管理的基本形式,明确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同时又设计了业主权益收到损害是可以撤销业主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诉讼制度。


人民法院受理业主撤销权纠纷,应当审查业主的身份,将行使撤销权的业主应当限定在住宅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其他房屋使用人不能行使业主撤销权人民法院对业主的申请权仅仅作出是否撤销的裁判,不应涉及其他问题。


七其他问题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帝王规则对于民事审判实践具有统筹作用。


民法通则从基本法的角度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以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联系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当前,些民事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守合同不重信用见利忘义的情况比较多,特别是在债权债务领域,信用低下,欠债不还,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国家或者他人有的违约方恶意主张合同无效,损害守约方利益。


因此,人民法院要充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裁判手段制裁不守信用方,保护诚实信用方。


对于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要认真分析其是否属于恶意抗辩,不能草率支持,裁判结果不能让失信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适用条款的结果可能会使不守信用者获得不正当利益,就应考虑所适用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否存在两种解释,或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做有利于诚实信用方的解释,保护其合法利益。


二关于正确处理法律与国家但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否定其在民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房地产合同无效三是根据物权法关于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根据该原则,房地产合同效力的认定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房地产的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房地产合同的效力不受房地产变动要件的影响。


二关于房地产合同中违约金制度的适用问题。


房地产合同中适用违约金的情形比较多,但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判断标准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认识不。


合同法第百十四条等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但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惩罚违约方。


由于支付违约金是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因此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进行调整,对于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合同法的规定干预合同的明确约定关于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方式问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的方式不宜苛刻要求,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抗辩的方式主张,均可视为当事人提出申请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问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三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私有房屋和小产权房的效力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的项用益物权,与物权人特定的身份具有密切的联系。


对于建立于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问题,我国法律包括物权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进行裁判。


国务院办公厅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第二条第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年月日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中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农村宅基地随意转让和抵押,可见,国家现行政策明确规定禁止城镇毁灭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地上建筑物,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意见,据此认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签订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不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居民宅基地和住宅的,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未明确规定。


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由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村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原则上也应当确认为无效。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的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法规的规定,我国集的职责。


该规定标志着我国传统的由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验收的制度已经废止,确立了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备案的制度。


实务中,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由各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许可文件后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依据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争议的,应当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对于建设单位拖延竣工验收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认可。


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改善家庭居室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逐步攀升,但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直是我国立法中的空白。


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们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年月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五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问题。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我国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多项格式合同文本,这些文本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内容组成,其中通用条款既是国家为加强建筑行业的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规范,也是建筑行业中众多交易习惯的总结和体现,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不可少的条件。


实践中,应当注重对建筑行业交易习惯的运用,对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在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纳通用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会议认为,在我国农村,实行统分结合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是当合国家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既定政策。


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该政策法律化,政策化,进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维护农村广大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研究和学习,特别学习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好设疑三农的各类纠纷案件,全力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依据权益,保障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的有效实施。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会议就当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有关第三十条分别规定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付令程序引入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这对于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完全履行和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但支付令失效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两法未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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