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混乱的六接受派驻行给予的报酬和福利,或者违反规定向所在行报销费用,影响恶劣的七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因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聘期内派驻行发生重大事故案件而被解聘的委派会计,自解聘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担任委派会计或其他领导职务。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重大业务差错二对我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三对我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事项四委派行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银行会计委派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苏银发号废止。
附件检查工作纸检查工作整改通知书月度工作台账月度报告模板检查工作纸编号被检查单位检查项目检查执行时间检查员检查小组长检查组长检查内容抽查资料对象及检查方法程序等二审查资料及采用的检查方法三检查情况依据及检查建议被检查人签字年月检查整改通知书编号被检查单位检查项目检查执行时间检查员检查小组长检查组长建议整改内容二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人签字年月日三检查意见检查人员签字年月日委派会计月度工作台账月检查日检查内容检查机构检查跨度被检查人签字有无下达整改通知书报告模板简述本月派驻行的总体情况和自身履职情况等。
截止本月末,委派机构存款万元,贷款万元,利润万元,其中中间业务收入为万元。
本月共实施轮检查活动,其中全面检查为轮,专项检查轮。
主要反映检查监督的内容以及涉及的范围。
人员和内部分工进行调整,对不胜任柜面业务岗位的人员提出和书面说明有权要求派驻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督办和处理三有权参加派驻行的财务决策会议,参与审议派驻行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制定等各项经营发展计相关档案资料,被检查单位不得拖延拒绝谎报二有权就检查发现的风险事项向派驻行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派驻行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有权要求派驻行责任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做出解释七履行委派行授予权限范围内的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委派会计的权限有权查阅派驻行的相关文件资料监控录像会计档案,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等实物,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封存出现的突发事故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派行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防范和控制五列席派驻行组织召开的各种经营管理会议并提出建议六根据委派行要求,按月向委派行提交工作报告,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意见,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督促落实整改自查上级行检查及外部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委派行四了解和掌握业务动态,注意积累核算和经营管理资料,并做好分析,为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信息,对工作中务检查与辅导并督促落实整改,监督各项财务运作资金收支情况,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派驻行的经营效益三负责组织开展派驻行的检查辅导工作,协助上级行实施交叉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运计划的实施,对派驻行营运管理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辅导二审定派驻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审定派驻行经营情况分析损益预测及各类财务调整事项,负责各类财务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组织财和操作规范,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委派会计必须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得顶岗代班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委派会计的工作职责督促派驻行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检查基本制度落实情况,负责组织营务工作开展情况,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二十条委派会计代表委派行做好对派驻行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督促派驻行严格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条委派行应依据委派会计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对委派会计的监督检查等情况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对委派会计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准确及时记载。
委派会计每年向委派行述职次。
第十六条委派会计工作变动的,由委派行营运部和派驻行负责人共同进行监交,交接手续不完整的不得调离。
委派会计须对其任期内管理监督的财务会计事项负责。
第十七条委派行的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计划财务部应加强对委派会计的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对委派会计培训不少于次。
第十八条委派行应建立委派会计监督检查机制。
委派行营运部和计财部每季至少组织次委派会计工作例会,专题听取委派会计工作报告,交流管理经验,学习制度办法,营运部和计财部共同负责对委派会计日常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委派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委派行应依据委派会计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对委派会计的监督检查等情况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对委派会计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准确及时记载。
委派会计每年向委派行述职次。
客观陈述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派驻行营运财务工作开展情况,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二十条委派会计代表委派行做好对派驻行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督促派驻行严格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委派会计必须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得顶岗代班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委派会计的工作职责督促派驻行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检查基本制度落实情况,负责组织营运计划的实施,对派驻行营运管理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辅导二审定派驻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审定派驻行经营情况分析损益预测及各类财务调整事项,负责各类财务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组织财务检条委派行应依据委派会计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对委派会计的监督检查等情况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对委派会计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准确及时记载。
委派会计每年向委派行述职次。
客观陈述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派驻行营运财和操作规范,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试和现场面试方式,笔试统由总行出题并组织考试,面试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负责组织四考察考核根据公开竞聘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并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核五公示经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考察考核的合格人员在委派行范围内进行公示六委派公示期结束后,委派行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委派会计聘任手续。
第十条委派行对委派会计的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委派会计聘期为两年,期满根据聘期内考核结果决定解聘还是续聘。
聘任时须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以及奖惩内容。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由委派行管理,委派行营运部负责委派会计的业务管理,派驻行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薪酬待遇根据各行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原则上在同派驻行工作个聘期。
超过个聘期委派行须进行跨机构轮换,在个聘期内委派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短期跨机构轮换,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因故临时离岗三个工作日含以上的,应报委派行审批。
第十六条委派会计工作变动的,由委派行营运部和派驻行负责人共同进行监交,交接手续不完整的不得调离。
委派会计须对其任期内管理监督的财务会计事项负责。
第十七条委派行的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计划财务部应加强对委派会计的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对委派会计培训不少于次。
第十八条委派行应建立委派会计监督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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