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任命存在争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意见指定接管人法院受理浮动抵押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实行条件的,应作出实行浮动抵押权的决定,同时发布浮动抵押权开始实行的公告和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并指定财产代管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
这点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作法,由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来担任。
同时建立资格认证体制和监督体制来引进接管人制度。
四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受偿次序我国物权法仅对同财产既有浮动抵押,又有固定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所得的价款,做了规定圆,但在浮动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危及到债务清偿次。
徐洁抵押权法律出版社,年第页。
物权法第条规定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第五章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建议序时,对各债权的受偿次序没有做出详细规定。
笔者认为对浮动抵押制度可以规定以下的受偿次序代管人报酬及转让抵押财产所为支出。
国家税款公司员工的工资。
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浮动抵押权受偿法定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权,或是法律基于特别立法政策规定的,或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条件成立的,应当优先于约定的担保物权受偿。
④浮动抵押合同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限制或禁止设定优先于浮动抵押或次序相同的固定抵押或其他浮动抵押约定该浮动抵押与现存或将来之固定抵押或浮动抵押的次序。
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信用体制浮动抵押设定以后,抵押人有权就设押的公司财产自由处分,只要这种处分是正常的经营活动,抵押权人就无权干涉。
由于公司财产旦脱离财产所有人,抵押权对它就失去了效力,所以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抵押人,而在我国公司信用不高,普遍出现信用危机,使浮动抵押很难真正被运用于实务。
因为如果抵押的担保功能无法发挥的话,它的融资功能也将失去意义。
因此浮动抵押有赖于公司信用的提高,而公司信用的提高有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约束机制,同时制定科学统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标准,如公司经营情况资产信息合同履行能力竞争能力市场发展前景涉诉情况等,为提高社会信用质量规范社会信用秩序提供操作性的指导。
我国要尽量同国外先进的评级制度保持致,使评价结果具有可信度,得到国际上的认可。
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蚓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臀记的先于未蹙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蹙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结语我国年月日实行的物权法,经历了人国人大常委会的七次审议,历时年上百次修改,堪称全国人大立法史上最具争议酝酿时间最长的法律。
这部法律可以说在立法民主化科学化进了大步,它的制定实施对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物尽其用发挥巨大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物权法确立了财产权利平等的精神,稳定了在中国极其重要的土地关系,对群体关系做了细致规定,在担保手段方面的突破适应了国际商业需求,进步明细了私权的保障。
可见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丰富发展担保制度也可以说是功不可没的。
法律制度是舶等物品,也需要在法院或市参议会的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公示才能成立。
日耳曼法上的登记公示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抵押社,年第页第章大陆法系抵押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自己的或自己有权处分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
在日耳曼法上不动产抵押必须在法院或市参事会的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公示才能成立。
动产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在自己的或自己有制度,但日耳曼法的抵押区分为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以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在。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年第页。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展,出现了债权人地租伴随质,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动产享有收取地租上的占有。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完全不移转占有的不动产质也就是不动产抵押成为不动产物权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势。
耳曼法上的新质相当于罗马法的抵押权或市参事会的帐薄中进行登记,设定行为才算完成。
圆由于信托质和占有质的担保物需要移转于债权人,使债务人不能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最大化利用,影响担保物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充分发挥,因而存在定缺陷。
随着经济的发占有质又称新质,实质上为抵押,包括动产新质和不动产新质。
在占有质中,处分权随所有权保留在设定者手中,利用权随占有而发生转移,类似于罗马法中的质权。
但与罗马法不同的是,日耳曼法古质中的占有质需要在裁判所不发生转移的轨道而发展的。
但日耳曼法的物的担保制度在内容上与罗马法不同,它以动产和不动产为标准进行划分,并依此并行发展出两种物的担保制度占有质和非占有质。
占有质又称古质,包括动产古质和不动产古质。
债务人清偿的能力同时信托质以权利的转移为成立条件,债权人背信弃义,债务人会有标的物不能收回危险,所以到了帝政时期随着要式买卖的废弃而衰落,优士丁尼法中,质权和抵押完全取代了信托。
罗马法中的占有质类似今天的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
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第页。
周骨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年第页。
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第页页。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第章大陆法系抵押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履行而将定的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在不能履行到期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出卖质物以清偿债务。
其中,债务人不支付利息,而以质物的孳息抵充利息的,称为典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则称为质。
占有质和信托质的差别在于前者不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而只转移占有,而在后者,则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往往同时还伴有占有的转移。
占有质因不移转担保物的所有权而仅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债权人便不能随意出卖质物,这对债务人比较有利,但这会影响所有人的融资能力和清偿能力,故至共和国末期罗马法中演化出种新的担保方式即抵押权制度。
罗马法中的抵押权制度是罗马共和国末期大法官萨尔给签发的萨尔维亚奴令状和萨尔维亚那诉权的裁判活动演变而来的,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而不移转占有物件,在债务到期时,享有就其出卖的价金而受清偿的物权。
在罗马法中,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而不在于担保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如果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则为质权,如果担保物仍由债务人占有,则称为抵押。
④罗马法上抵押权有约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
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具有追及力优先受偿性与不可分性。
二是缺乏相应的登记公示制度,这对不于不转移占有为特征的抵押制度,是种致命的缺陷。
三是抵押物范围极其广泛,没有特定性。
罗马法上任何可以用于流通的财产均可以用于抵押。
四是质权与抵押权效力不平衡。
质权与抵押权同时成立时,由于质权人占有担保物,根据在同等情况下,占有人的地位优于对方的原则,其权利优于抵。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第页由于罗马的农民都很贫穷,除农具及家畜外,没有其他值钱的东西,而佃租例须预付,否则便要提供可靠的担保,而农民将仅有农具家畜等出质,就无以耕作谋生,于是当事人采取种变通办法,经双方约定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仍由农民保留农具家畜等使用。
可是这种约定,并无法律上的效力。
共和国末叶和帝政初期,大法官萨尔维乌斯规定,佃农到期不付租金,地主得申请令状,取得担保物的占有而处分之,后被称为萨尔维亚奴令状,但这对佃农有效而不能对抗第三人,如供担保的农具家畜落入第三人之手,地主的权利便得不到保障。
为此大法官萨尔维乌斯又授予地主以物权,使其可对佃农或第三人提起萨尔维亚那诉追及该担保物而扣押之从而兼顾地方和佃农的双方利益参见周榍罗马法原论咽商务印书馆,年第页杨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物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年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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