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改财政国土城建农业卫生工商环保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以下统称各镇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农村公共供水建设项目的实施,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市委办农村供水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顺利进行,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反农村公共供水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据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二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三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供水设施的四违反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五违反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停止公共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
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农村公共供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米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部分,市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供水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供水单位应当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立警示标志。
各镇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原水管渠道两侧各米,输配水管道及其构筑物两侧各米二水源井周边米三取水建筑物周边米。
第四十七条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七日内答复用水户。
用水户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用水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三十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用水户交纳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单位应当于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四十条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推行水费使用民主决策制度,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条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第三十条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资料应当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应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档案,并每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将其供水区域供水价格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服务承诺和责任赔偿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服务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水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当加强设备维修保养。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有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人员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经营方案和服务承诺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市委办农村供水管理制度及其变更,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供水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就与设计方案有关的技术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
第十条各镇应当根据全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本辖区内当年工程建设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自筹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村公共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第六条委托举报投诉落实情况由监察室实行即时创新上级部署的专项活动创新等方面的成效实施督查。
创新工作考核由各科室单位由多个科室单位开展的,由牵头科室或单位每季度最后个月日前,向局办公室提报本科室单位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并作简要评价。
与重点工作督查相导,重要事项随时提报。
二重点工作督查。
对市局和本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实施督查,实行季度督查或按局领导要求实施阶段性督查。
牵头科室单位,应列出时间进度和要求,将考核任务指标进行量化,提报工作完成情况要客观实事县质监局督查督办制度参加各类会议,会后个工作日内,负责落实或牵头落实的科室单位要向办公室提报会议主要内容或会议纪要,办公室负责将会议纪要会议相关材料梳理上传,在系统流转。
会议要求上报落实情况的,还要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并上报。
局领应急处置工作中需要办理落实的重大事项与质监工作相关的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局领导对项工作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批示和要求其它需要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要点会队检验检测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督查督办内容。
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明确要求县局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市局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所交办的事项全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实县质监局督查督办制度制度,办公室将定期通报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通报情况般以会议文件电话等形式进行,通常以书面通报为主。
对工作中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予以通报表彰或批评。
第七条督查人员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督查纪理完毕的,或者在办理过程中预计难以办成的,要主动与办公室督办单位沟通,以便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查督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应于小时内退回督办单位紧急事项立即退回并说明理由。
督办采取电话询问下办工作。
办公室主要负责承办有关局党组决策综合性的事项涉及单科室的事项由该科室承办涉及多个科室的事项由牵头科室负责协调承办。
责任到人。
各单位中层负责人是该督查督办事项的第责任人,各单位要确定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督查督办工作报办理过程,说明情况,再提出时限要求。
立卷归档。
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第五条督查督办方式和要求为促进督查督办工作的落实,成立内审督查室。
内县质监局督查督办制度,不得利用督查权利徇私舞弊。
第八条对上级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推诿扯皮或拒绝执行的,对督办的承办事项不采取任何措施纠正改正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执行。
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文督办事项真实客观全面。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改财政国土城建农业卫生工商环保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以下统称各镇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农村公共供水建设项目的实施,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市委办农村供水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顺利进行,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反农村公共供水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据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二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三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供水设施的四违反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五违反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停止公共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
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农村公共供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米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部分,市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供水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供水单位应当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立警示标志。
各镇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原水管渠道两侧各米,输配水管道及其构筑物两侧各米二水源井周边米三取水建筑物周边米。
第四十七条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七日内答复用水户。
用水户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用水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三十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用水户交纳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单位应当于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四十条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推行水费使用民主决策制度,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条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