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详细解读PPT 编号14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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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详细解读PPT 编号14

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百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百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百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六附则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领域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合同的效力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介绍.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七请求权竞合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合同的订立第条当事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年第七十五条和第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四代位权第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年年年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专门对买卖合同进行了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方便大家学习,将上述解释编辑整理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三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法律适用范围第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第四十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第四十二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百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百十三条第百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合同法第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买受人依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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