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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里农村土地虽然进行了法律界定,但与宪法第条第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之规定不相吻合,实际上宪法中的农村土地范围更广,还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建设用地等。同样,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农村土地与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也不致,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和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研究权第十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框架初具合理。三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之不足和缺陷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为用益物权,采取物权方式保护,真正达到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长期而有保障的农用土地利用权,切实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物权法草案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法律规范的条文设计存在之不足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没有作出法律之界定。物权法草案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里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权利和从事农业生产领域的界定,不能清晰地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之实质内涵。法律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内容设计之关键,同时,目前理论界和实际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之理解差异甚大,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物权方式之保护。中国台湾民法第三编物权第四章永佃权第条规定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法国民法典第条规定用益权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权人,享用所有权属于他人之物的权利,但享用人应负责保管物之本体。中国梁慧星教授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条规定农地使用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王利明教授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类方式的形式要求和手续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互换的登记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形式承包期内承包地收回的限制和允许条件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的限制和允许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收回国家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等内容。日本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五章永佃权第条至第条共规定条文,主要涉及内容永佃权的内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永佃权的让与和租赁租赁规定的准用佃租的减免永佃权的放弃细租的滞纳和破产宣告习惯的效力永佃权的存续期限地上权规定的准用。意大利民法典第三编所有权第四章永佃权第条至第条共规定个条文,主要涉及内容永佃权强制性规定永佃权的期限永佃权人的权利永佃权人的义务支付地租地租的变更土地全部或者部分灭失税款和其他负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乙取得剩余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违背物权的完整性。该条文应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将其承包地分割。承包地分割后,应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这样,甲和乙都能取得部分承包地上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草案第条只规定承包地分割和毗连承包地合并而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不够全面。实践中,还应包括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因农用土地用途范围内的依法改变或合理改变而变更,但农用土地用途合理改变必须在农用土地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农用土地改变的用途范围内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转让部分承包地的,其保留部分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在农用土地部分灭失时,不影响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目的的,既存部分承包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同发包方的家庭承包中数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结合为个农户时,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第五,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户因新增人口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地因有的发包方留有机动地等的,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第六,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法人合并,而引起合并同发包人内承包地的,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物权法草案第之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物权法草案第条第款之内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之内容规定相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承包方才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上述物权法草案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要求登记属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立法条文表述应为当事人应当申请登记或者当事人必须申请登记,显然,依该条第款内容之规定理解,登记与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草案第条之规定,按法律条文之内容通说理解只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方式之种,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与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方式之两种不吻合。如物权法草案第条立法之真意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方式之两种,则该条第款应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但法律规定登记的除外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或自登记时取得。物权法草案第条没有提到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之名称,实际上该条第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条第款之内容相同该条物收获物而在耕地等农用土地上从事栽培等农业活动竹木,是为了取得竹木收获物而在林地等农用土地上从事种植竹木等农业活动养殖,是指为了获取水产品而在养殖水面等农用土地上培育和繁殖水生动植物等农业活动畜牧,是指为了获得牧畜产品而在草地等农用土地上饲养牲畜和家禽等农业活动。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概念不仅适用农村农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而且同样适用国有农场农用土地的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标的物规定不甚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担永专班对于这次村级后备干部大专班的开办,区委高度重视,区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区委组织部年初就把这工作纳入了全年的组织工作计划,点工程屡屡受阻,造成工作被动,难以适应从纯农村向开发村的转变。天华村原村支部书记自杀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其本人的心理承受驾驭能力方面缺乏。透过这事件,引发我们深思,引发我们对农村班子建设的深思。三是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年龄结构偏大。全区支村两委书记主任中大专以上文化的只有人,仅占支村两委以依赖依靠的重要力量。但是我们也应该看清形势的发展,党组织的作用与广大农民强烈致富的愿望不适应,村级基层组织的作用与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所要求的社会稳定精神文明不相适应,农村干部的素质亟待提高。是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不够强。目前我区面临着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形势,在大开发和大建设面前,有部分农村干部缺乏大胆改革的勇气和组织部长在村级后备干部的讲话材料稳定因素的个重大隐患。今年黎托花桥村月日事件亭自然村洞井天华村等村民闹事事件,有相当部分是村民无理取闹,在全区广大村民中带来了极坏的负面影响,严重扰乱了农村开发建设发展的正常经济秩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大束缚。在这种城郊农村步入个新的发展时期,给我们农村基层干部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二加快和拥护,成为全区的榜样,在全市乃至全省占有席之地,历史将铭记你们历程,不论功勋。随着城市扩容提质的进程加快,加速城郊农村融入大城市的步伐,给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个历史性机遇,促使了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新的矛盾问题。农村向城市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农业向工业或第三产业转变,在这种特殊的转变过渡在了,有的进入了城区,有的存在于村居混合的城中村,有的出现了工业化生态化的现代农村。这是我们面临的又重大机遇期,是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壮大集体经济的极好机会,我们切不可观望徘徊等待,而要用经济头脑用战略眼光和胆识来谋划和决断,抢抓农村经济发展的机遇期。我们有的村像五红星高升黎托等村几年时间内集约了几百亩集体土地组织部长在村级后备干部的讲话各位领导同志们同学们今天,区村证书对自动退学或没有拿到毕业证书的,其所交纳的学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四要团结友爱。这次班上的名同学,都是来自我们区,你们能够在此相聚堂,共同学习二年,这是种缘份,是交朋结友的良好机会。你们要珍惜这份缘份,彼此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增进感情,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各位领导同志们同学们今天区村级后备干部大专班能够正靠拢,将他们作为农村新党员发展的重点倾斜对象,要从各个方面加大培养力度,促使他们早日成熟,早日走上村级领导干部岗位上来。我们名同学要切实珍惜好这次学习进修的难得机遇,要提升政治素质。你们是农村青年中的优秀代表,是区农村发展稳定的希望,责任重大,伤重道远,要明确定位,树立远大理想,立志城郊发展,自加压力,自觉修养和人按照正规的大中专院校管理模式,从严管理,严禁学生随意缺课或迟到,严禁学生在学校打架斗殴,严禁学生在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里农村土地虽然进行了法律界定,但与宪法第条第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之规定不相吻合,实际上宪法中的农村土地范围更广,还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建设用地等。同样,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农村土地与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也不致,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和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研究权第十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框架初具合理。三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之不足和缺陷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为用益物权,采取物权方式保护,真正达到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长期而有保障的农用土地利用权,切实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物权法草案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法律规范的条文设计存在之不足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没有作出法律之界定。物权法草案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里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权利和从事农业生产领域的界定,不能清晰地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之实质内涵。法律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内容设计之关键,同时,目前理论界和实际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之理解差异甚大,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物权方式之保护。中国台湾民法第三编物权第四章永佃权第条规定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法国民法典第条规定用益权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权人,享用所有权属于他人之物的权利,但享用人应负责保管物之本体。中国梁慧星教授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条规定农地使用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王利明教授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类方式的形式要求和手续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互换的登记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形式承包期内承包地收回的限制和允许条件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的限制和允许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收回国家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等内容。日本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五章永佃权第条至第条共规定条文,主要涉及内容永佃权的内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永佃权的让与和租赁租赁规定的准用佃租的减免永佃权的放弃细租的滞纳和破产宣告习惯的效力永佃权的存续期限地上权规定的准用。意大利民法典第三编所有权第四章永佃权第条至第条共规定个条文,主要涉及内容永佃权强制性规定永佃权的期限永佃权人的权利永佃权人的义务支付地租地租的变更土地全部或者部分灭失税款和其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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