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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步改进。
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
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
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定的进步。
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
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
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下。
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
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
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
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条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十条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第十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第十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十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十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的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放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十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条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条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十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水污染是指水体因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的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优秀范文其他心得体会材料。
第十条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十条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第十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