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月日起至十月十日止,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种外文书写。
第十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
其所需要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每营业年度的头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章合营期限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年。
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方提议,董事会会议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第十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保险第十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十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十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十条由于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违约责任第十条甲乙任何方未按本合同第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个月算起,每逾期个月,违约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方。
如逾期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由于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章不可抗力第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章适用法律第十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种方式仅能选。
第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章文字第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十章合同生效及其它第十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营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范本材料。
第十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十条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立帐,其会计年度从每年月日起至十月十日止,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种外文书写。
第十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每营业年度的头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章外汇收支第十条合营企业的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合营企业的外汇支出必须做到保证合营企业的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贷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出外汇者外,律用人民币结算。
第十条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零部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差旅费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十章合营期限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年。
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方提议,董事会会议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个月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第十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保险第十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险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十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十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十条由于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违约责任第十条甲乙任何方未按本合同第章的规定依期按数缴足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个月算起,每逾期个月,违约方应缴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方。
如逾期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由于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章不可抗力第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章适用法律第十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种方式仅能选。
第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章文字第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上有同等效力。
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第十章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十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