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
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如因需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义后,应在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以及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
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其他条款其中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略有不同农副产品名称品种数量定价交售时间农副产品的质量和质量标准产品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验收检验和检疫超欠幅度合理损耗正负尾差及计算方法包装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货款结算违约责任负责条款及其他条款第篇买卖合同范本买卖合同买方下称甲方地址电话卖方下称乙方地址电话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名称品种规格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数量。
计量单位和方法。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划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注明合理的差额和计算方法。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标准是由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规定的技术标准。
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
可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并在合同中写明。
产品包装费用也应写明由哪方承担。
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产品的交货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规定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
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以由需方自提。
实行送货制的产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的协义执行。
需方如要求变更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需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卖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运输方式般由需方提出,供方代为办理发运,运费由需方承担。
供需双方通过协商台理选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总的要求是总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
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那么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规定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的,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执行。
产品交提货时价格变化处理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货款的结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选择产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并在合同中注明,同时还要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账户名称账号。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写明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法定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般为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验收方法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验收的方法,包括规定验收时间验收手段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面妥为保管,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需方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如错填收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其它约定。
第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
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
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
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货物错发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其它。
第十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
买卖合同合同范本材料。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划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注明合理的差额和计算方法。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标准是由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规定的技术标准。
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
可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并在合同中写明。
产品包装费用也应写明由哪方承担。
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产品的交货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规定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
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以由需方自提。
实行送货制的产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的协义执行。
需方如要求变更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需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卖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运输方式般由需方提出,供方代为办理发运,运费由需方承担。
供需双方通过协商台理选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总的要求是总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
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那么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规定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的,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执行。
产品交提货时价格变化处理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