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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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揽子协议。


按年度签订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制定操作方案。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十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十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十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章附则第十条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章采购方式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十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十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十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章附则第十条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十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揽子协议。


按年度签订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制定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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