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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电大合同法案例二小抄完整版.doc

按原约定送来荔枝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 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吨传真,故判决吨荔 枝按旧价格执行,后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 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为什么 请从法理上进行阐述。 评析 法院的处理正确。 因为前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 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 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 结果。 确认书是种特殊的承诺形式,是对双方初步协议的最后确认。合同的确认书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与 承诺联系在起的。双方达成初步协议以后,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对要 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可见,确认书实际上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重要 证据。 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 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实质上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确认书这种特殊书面形式的成立时间所作的规定。 在般情况下,对于本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形式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已有了明确的规定。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 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这规定,其实际上隐含着种意思,即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这些特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经双方 签字或者盖章才能成立。本条还规定,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对这条款的 内容决不宜绝对化的来进行理解,应当联系其他有关条文来正确理解其涵义。因为我国合同法第条已规定采 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时,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法定的成立时间。这实 际上是对书面合同附加了特殊形式要件的要求,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就合同书来讲,尽管其可能内容详尽, 形式完备,但仅从字面上却难以确定谁是承诺方,谁是要约方此时,如果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自然难以确定其 是否是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意思表示,也会为合同欺诈打开了方便之门。 案情介绍 中学与服装厂在年月签订了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中学加工校服套,平 均每套支付加工费元,共计元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 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天内将校服送达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 约在第天将校服送达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周仍无人出面 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 通知中学来领校服。天后服装厂才通知中学领取提存物,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天的保管费用, 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 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此案如何处理 评析 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 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 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中学。天后才通知属 于不及时通知,故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 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案情介绍 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 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 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无法评 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万元以上。日,李将其酒杯带到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 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买下该酒杯,出价为万元。李对此高价内心十分 满意,但仔细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 有条件拍卖。于是,李心生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万元。此后,李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 店老板至少再补偿万元。 试分析 李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李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李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致,合同有效。 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 种情况。首先,李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 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 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 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案情介绍 甲商场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台,每台元,共计万元。双方约定月份货到后先付万元,其 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 定租赁期为年,自同年月起至次年月止,月租金万元,共计万元。由乙冰箱厂个月付次,分次付清。 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万元冰箱货款中的万元抵销其月至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评析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 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 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 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万元债务 予以抵销。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年月日,向乙公司借钱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 万元,借期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月日本息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 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月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 但得到信息,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万元,现已到还款期,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单位不用还款。于 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 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 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 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 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 债权的行为。 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 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单位行使代位权。案例 年月日,李乘坐上海市华南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的出租车回家。在经过天桥的时候, 李突然被从未摇上玻璃的车窗外飞入的个石子打伤右眼,经医治无效而失明。法医鉴定李已构 成伤残六级。因当时未能找到这场横祸的制造者,与承运的出租汽车公司协商亦无结果,李遂向法 院起诉,以该出租汽车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运送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万元。出租 汽车公司以伤害不由自己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损 害的造成都没有过错,应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判决李负担损害的,出租汽车公司负担。 出租汽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应该。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 同法第条,第条第款规定进行分析。 不合理。本案不能适应民法通则第条的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这是因为,公平责任 原则适应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且,该损害不属于法律规定没有过错 也应负责的情况。而对于本案而言,按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能因为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所以,本案 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承运人负有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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