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16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4 19:0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

为纳入刑法处罚,但已有多个司法解释对扒窃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刑进行了规定如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又如,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多次扒窃作案等情节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司法解释,均对扒窃行为数额不到较大的情形应当定罪处刑进行了明确规定。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入罪,不但是社会现实的需求,也是法律发展的自然选择。三扒窃律入刑可能引发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将原本没有达到盗窃罪定罪数额的扒窃行为也认定为犯罪,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而扒窃成为单独的罪状之后,其由原来的数额犯情节犯变成行为犯,经实施就构成犯罪,因此扒窃行为的盗窃罪定性问题已经不需要以定量为前置。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政法机关,如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认为扒窃行为实施即构罪,并依法批准逮捕扒窃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的态度更是坚决只要扒窃就构成犯罪。各地也纷纷出现了扒窃入刑第人,比如因扒窃部价值元手机被桂林市被七星区法院审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元的广西第人李,仅因扒窃元被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农。笔者以为,这种不管扒窃数额多少,有无既遂,情节如何,次数如何,都律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理的做法,可能给我们的法律适用带来系列问题。扒窃未得逞却照样入刑将引发立法冲突按照我国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未遂,除非情节特别严重的,否则不被认定为犯罪,只接受行政处罚。但是刑法修正案八降低扒窃的入罪标准,去除数额较大多次等附带条件的限制,即将扒窃按行为犯处理,但在立法上,法律并未规定行为犯存在未遂的情形。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扒窃律按盗窃罪论处,而扒窃没得手,正好是盗窃未遂的情形,按照司法解释不应该接受刑罚处罚。由此就造成了立法与实践形成矛盾,成为司法实践中办案的逻辑怪圈。二扒窃律入刑易引发刑法体系失衡扒窃只是盗窃罪项下单独的罪状之,是盗窃行为的种方式,扒窃行为入罪标准的改变在涉及到其他犯罪时往往会产生不协调的问题。比如,在公共场所内最常发生的犯罪系扒窃,抢夺等侵财犯罪案,若扒窃行为人熟知法律知识,懂得扒窃无需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而抢夺需达到定数额才构成犯罪,那么本着降低入罪风险的目的,在其扒窃行为被人发觉后,就自然会瞬间转化犯意,将扒窃行为转换成抢夺,或者开始就倾向于实施更为保险的抢夺行为。这样,使得更为恶劣的抢夺行为因为没有达到数额的要求反而不能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了入罪的不公平,从而也透露出刑法不同罪名之间的体系性失衡,致使严惩扒窃行为,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立法初衷无法实现。同时,对扒窃律入刑,相对其他更为严重的谋财罪例如贪污受贿走私的处罚而言,确实过于苛刻,容易导致罪与罪之间罪与刑之间的严重失衡。三扒盗量刑怪圈凸显立法不公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规定了数额与次数,却删掉了数额较大和多次对扒窃入罪的条件限制,如果不考虑其也因素,对扒窃行为都律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反而轻,正如本文开篇之前所列举的案例。这种危害后果重量刑反而轻的处罚,在立法层面上凸显不公。四扒窃律入刑将占用大量司法资源扒窃现象在现实生活向非常活跃,若扒窃律入刑,该类案件必须骤增,在当前司法资源短时间内无力大量扩充的现实状况下,也必将影响严重司法的资源分配。同时扒窃案的激增,将占用大量司法资源,从而将耗费大量人力财力,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五扒窃律入刑易导致选择性执法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入刑定量因素的免除,导致扒窃这曾经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完全改变,正式步入刑事案件的范畴。今后,大量的扒窃案件将不再采取行政处罚程序而直接走刑事程序。在警力不会快速增加的情况下,突然要面对数量骤升的扒窃刑事案件的现有警力,最终将不可避免的采取选择性执法。造成的结果是部分犯罪行为人不能受到刑事追究,而另部分犯罪行为人可能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立法的初衷不能得到全面贯彻而导致实质的不公平。同时,扒窃入刑会使罪犯成倍增长,监所的压力也会成倍增加,监所的再教育功能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主题思想。但刑法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良药,刑法只是社会关系保护的最后道屏障,在扒窃现象极其猖獗的现实背景下,将扒窃律刑,与其说是严惩盗窃保护人民利益的客观需求,但因为扒窃入刑明显带有阶段性打击的印迹,所以倒不如说是基于功利性的刑事立法观,推动了近乎运动似的严打,最终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刑事立法也须遵守的罪刑法定这基本原则,导致片面为适应特定时空对法律的工具式的需求而进行立法,对探求法律自身的价值目标和特定时空下的法律的先决条件却不予重视。实践证明,严打是必要的,但效果往往是短暂的,可能在个阶段有所成效,但从长远来看,是有害无益的,故刑罚处罚的量应以足以预防和抗制扒窃犯罪为限度,过份扩张刑罚权,将刑事立法权的触角恣意伸探到行政违法的界域内,不仅会造成各部门法之间界限划分的混乱,更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不当侵害或威胁,其结果可能会对民生造成更大的伤害。因为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越广泛,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越窄。所以,针对目前对于严重危害民生的扒窃为,及扒窃入刑的司法实践,笔者以为扒窃律犯罪化的策略不可取。应该采取适度犯罪化的策略,即通过变通方式改变已有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适度制约扒窃入罪的门槛,同时通过司法解释和量刑规范化等途径建立扒窃行为入罪的基准,从而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对严重危害民生行为的刑法惩治。二制约扒窃律刑的措施与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限制解释与但书制约指导司法实践对扒窃做限制性解释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导致作为盗窃罪罪状之的扒窃,瞬间集行为犯扩张和数额犯限缩共同作用于身扒窃不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行为出,即构成犯罪。但这种不加任何限制的扒窃律入刑,其实并不代表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亦与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不符。所以在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且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颠覆传统扒窃形式的情况之下,各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宜对扒窃做限制解释。首先应对扒窃行为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做限缩性解释公共场所具有空间开放性,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复杂无身份限制公共场所中各类信息丰富④公共场所易发生各种治安问题。其次应对扒窃行为指向的对象即财物作限缩性解释财物范围应仅限于被害人身上所穿衣服兜内的财物被害人佩戴的首饰等与被害人身体密切接触的财物。当然,还须应考察行为人所窃取的财物是否具有值得刑法保护的价值,如果所窃取的财物从般社会观念上来评价,其经济价值使用价值都很低廉,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最后,应该限定数额。扒窃的起刑标准可以在低于般盗窃的数额较大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以广西所属县区为例,经济欠发达地区比如扶绥可以考虑以元确定扒窃的起刑标准,而南宁则可以考虑以元确定扒窃的起刑标准。适用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制约扒窃入刑扒窃虽没有了数额限制的构成要件,但是在适用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简单地判断扒窃行为经实施就构成了犯罪。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以为,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总则指导各分则的应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故扒窃也应当以该条款作为指导,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也可以而且必须适用第十三条。比如,行为人如果是临时起意实施扒窃行为的,而对象价值极其微薄,手段并不恶劣的,应当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基于目前扒窃律入刑的刑事立法侵犯了行政法规范领域,为了避免扒窃在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界域内恣意浮动,笔者故此提出扒窃入刑原则上仅限于曾有扒窃的违法记录,否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完善立法,进步明确扒窃入刑标准出台立法解释明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法律最基本的特征是明确性与精炼性,正是如此,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盗窃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学界公检法机关等对新规定的理解产生的歧义与争议。对此,笔者建议由立法机关出台立法解释,明确盗窃罪中扒窃等行为入刑的构成要件,使盗窃罪在司法适用中有统的标准可遵循。出台司法解释限定扒窃的内涵外沿并规定扒窃的入刑标准何谓扒窃,我国法律至今并无准确的概念,为防止打击范围扩大化,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扒窃内涵外沿作出严格限定,严格限制扒窃行为发生的场所及扒窃涉及的对象。另虽前文已经论证了结合刑法总则但书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本身就是模糊概念,为了解决情节显著轻微具体化,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扒窃的最低定罪起刑标准。司法解释在优势在于,可以紧扣情节显著轻微,将实践中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扒窃行为非犯罪化的情形予以明确化,并列举出来,用以防止将符合具体构成要件定性因素的扒窃行为律入刑。司法解释可以考虑如下设计以下六种情况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偶犯初犯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④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但是以下情况除外被告人属流窜作案的被告人属累犯的扒窃行为导致被害人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侵犯财产罪中衡量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指标之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价值大小。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的单独罪状之,已经取消了数额的限制,故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个重要表征就表现在对象价值较小,所以司法部门在作上述司法解释时,应

下一篇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1页
1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2页
2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3页
3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4页
4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5页
5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6页
6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7页
7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8页
8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9页
9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10页
10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11页
11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12页
12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13页
13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14页
14 页 / 共 16
毕业论文:对“扒窃”一律入刑法律规制的反思第15页
15 页 / 共 16
温馨提示

1、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有的文档阅读时显示本站(www.woc88.com)水印的,下载后是没有本站水印的(仅在线阅读显示),请放心下载。

3、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打印。

4、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5、该文档为会员上传,下载所得收益全部归上传者所有,若您对文档版权有异议,可联系客服认领,既往收入全部归您。

  • 文档助手,定制查找
    精品 全部 DOC PPT RAR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