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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少年刑事责任比较研究

成年人弱,既然责任能力弱,显然同等违反规范行为非难责任小于成年人限制责任能力,也要相对成年人限定责任,如果少年年龄幼小,生理与心理的不成熟,性格经历有别于成年人,辨别是非和行为控制能力没有没有责任能力,同等违反规范行为非难责任与成年人的区别是无和有的关系。三最后,责任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非难。违反刑法规范行为的影响有大小轻重的差别,责任随之产生大小轻重的差别,通过违法行为大小的判断,也影响责任大小的评价。同等违反规范行为影响大小轻重,由于少年年龄幼小,生理与心理的不成熟,性格经历有别于成年人,辨别是非和行为控制能力与成年人差别于弱小没有责任能力的大小有无,那么,二者非难的区别是责任的大小有无关系。三少年刑事责任依据责任主义理论理论作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产生的必要条件的主观责任论与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学思想的兴起有着直接的渊源。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首先注意到人对其行为的可选择性,肯定人具有意志自由性。亚里士多德还进步认为有知与有选择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因而是应受遣责的行为,无知或受强制的行为是不自愿的行为,因而是不应受谴责的行为。人类认识能力主客观方面的不断提高,主观世界的认识也进步加深,中国封建社会出现原心定罪现象,基督教行为无罪,除非内心邪恶。教会思想影响中世纪的刑法,主观归罪充斥了教会法庭。世界刑法,直到德国刑法典确立主客观相统的原则才大为改观。德日责任主义理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以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只在可能非难行为人的场合,承认该行为人的责任的原则狭义的责任主义笔者认为主观的责任排除结果责任与客观责任与个人的责任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归责责任主义对行为人非难时考虑行为人主观的个人的问题量刑责任主义责任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容许超出责任的轻重科处刑罚,类似与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消极的责任主义平野龙的无责任则无刑罚大家仁的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这些理论具有科学性,比较符合我国的现状,笔者完全接受上述观点,并根据上述理论,提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没有责任能力则无责任在有责任能力前提下,责任能力的大小决定或影响责任的大小。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没有责任能力则无责任的论点易于理解,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在有责任能力前提下,责任能力的大小决定或影响责任的大小不易理解,笔者可以举例说明,在我国,已满周岁未满周岁年龄段的人犯故意杀人,应该负刑事责任,这没有疑问,但在这个年龄段,个刚满周岁的人与个周岁的少年犯故意杀人罪,其他情节相同情况下,由于个刚满周岁的人与个周岁的少年由于年龄生理与心理性格经历辨别是非和行为控制能力差别导致责任能力有大小,确定其非难责任,处以刑罚就有轻重大小。在司法实践中,对个刚满岁的人可能就此减轻处罚,但个周岁的少年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是法官的首选。大陆法系关于责任主义中的意思自由责任论的基础理论中,德日学者认为,自由意思决定的可能性是非难可能性的前提理论下,意思决定的自由成为责任的论理前提,即行为人具有根据法规范实施意思决定的能力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实施违法行为才可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理论前提下,笔者仍然得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没有责任能力则无责任在有责任能力前提下,责任能力的大小决定或影响责任的大小的论点。该意思自由理论又分以下几个学说,即非决定论人可能自由决定其意思,能够避免犯罪,环境素质不能决定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论不承认意思自由,承认环境素质决定人的意思,人的意思是因果法则的原因的结果相对的决定论柔和的决定论承认承认人的意思是因果法则的原因的结果,但不是生理层次决定的,是根据行为人意思的层次或者规范的心理的层次决定的,马克昌教授认为相对的决定论可取,理由是人总是受自己生存的环境社会的和自然的制约的,绝对的意思自由是不存在的不过,人又不是完全被动地受制于自己的生存的环境的,他能够利用被认识的客观规律支配自己和外部世界,为定的目的服务„„并根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作出意思的决定。笔者完全接受并领会这个理论观点。在这个理论基础上,笔者在有关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提出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范的意思,当然受到环境个体的生理素质因果法则决定,但是心理虽因年龄幼小,经历社会磨砺少导致不成熟,但对于些犯罪行为,尤其是主观恶性重大社会影响危害极大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还是有定的认知能力,与意思感知的,对于些社会危害轻微的行为则没有对社会影响危害极大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意思内犯罪行为,扩大责任范围,所以又被称为扩张论。犯罪行为限缩的罪名说认为,罪名说与行为说存在同包容交叉的关系,行为人实施的被包容的罪行中包含有这八种具体犯罪的话,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满足于刑事司法打击犯罪的需要,就可以以被包容的这八种具体犯罪定罪处理。笔者认为,罪名说虽然从立法精神,法律规范的目的要求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出发点,但是它的致命点却是无法克服司法实践困难。犯罪行为说立足于刑事司法实践,有利于惩罚犯罪,确会造成过大扩张责任范围,违反刑法谦抑性,也不可取。犯罪行为限缩的罪名说也殊难理解。所以笔者提出法定罪名为限的犯罪行为说罪行竞合法定说理论以解决上述争执,罪指罪名,行指行为,当罪名和行为二者竞合时,选择其中个在刑法十七条法定范围内的元素定罪。首先犯罪行为说已逐渐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并且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年已号文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时,明确刑法第条是指的具体犯罪行为不是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审判长会议及实践操作也是支持犯罪行为说。但是单纯的犯罪行为说,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不符合刑法谦抑性与规范目的精神,导致客观上扩大责任范围的结果,比如名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持枪在街上对人群扫射,显然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该种行为显然严重危害社会,该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性质和结果有认知和控制能力,但按照罪名说不应承责,显然放纵犯罪,也不会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所以针对行为说或称犯罪行为说存在的弊端,罪名说主张通过立法扩大刑法第条规定罪名的范围由个增加到多个。此种情况定罪处罚几乎得到大家公认,如何定罪按照从重原则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反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行不通,手段行为是剥夺人的生命,刑法要保护社会法益不受侵害,体现保障机能,按照犯罪行为说定以其手段犯罪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刑法第条第款范围中,此时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责任要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纵犯罪,责任要重,虽有违犯罪构成理论嫌疑,但结果上没有违反竞合从重原则,这体现笔者提出的罪行竞合法定说。又如般的故意杀人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刑法第条第款范围内,理所当然要承责,没有争议,实际上此时属于罪名与犯罪行为竞合出现同并且都处在刑法第条第款范围中的情况。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最高法院认为是绑架和故意杀人二个行为的结合规定,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笔者以为值得商榷,这种方法仍难逃违背罪刑法定的嫌疑,如定故意杀人罪也过于牵强,如果宣告无罪又是放纵犯罪,这就充分体现了新刑法在绑架罪主体规定上留下了有待弥补的缺陷与困惑。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处罚,以笔者提出的法定罪名为限的犯罪行为说罪行竞合法定说可以完善解决。法定罪名为限的犯罪行为说罪行竞合法定说不会如以结果论的犯罪行为说扩张责任范围侵害人权法益,也不会如绝对确定的罪名说限制责任范围放纵犯罪,可谓二全其美。又如名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抢劫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要归责,如何定罪显然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应认定为抢劫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名,该种行为比般抢劫罪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不但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该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性质和结果有认知和控制能力,但按照罪名说不应承责会导致放纵犯罪,以笔者提出的法定罪名为限的犯罪行为说罪行竞合法定说理论,该抢劫行为被函概在抢劫罪中,但是由于特别条款与普通条款的关系,根据特别条款优先原则,定特别法规定抢劫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没有违反犯罪构成,定抢劫罪,适用的是普通的般条款有的学者认为当特别条款与普通般条款发生竞合时,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可以适用普通法条,违反特别条款优先原则,而且该罪不在刑法第条第款范围内,按照罪名说不能归责,按照犯罪行为说定罪不准确,按照犯罪行为限缩的罪名说观点,不应承担责任。按笔者罪行竞合法定说观点,当罪名与犯罪行为竞合时,以在刑法第条第款范围内的元素定罪归责,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没有问题,也不会违反定罪遵循主客观统原则。同理,名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按照笔者理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定罪规则,既遵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按其行为确定罪名,不实施数罪并罚,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虽然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危害性不比贩卖毒品行为小,但由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这些元素不在刑法第条第款范围内,所以选择时排除在罪名外。注释为避免歧义,本文少年与未成年人通用。参见日内田文昭改订刑法总论补正版,青林书院年版,第页转引自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黄凤译意大利刑法及其新近的发展,载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保加利亚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袁益波英国刑法的犯罪论纲,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前注,袁益波书,第页。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前注,马克昌书,第页。参见日西原春夫刑法总论改订准备版下卷,成文堂年版,第页,转引自前注,马克昌书,第页。参见邱兴隆刑法理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前注,马克昌书,第页。参见前注,马克昌书,第页。参见日久礼田益喜日本刑法总论,俨松堂年版,第页日平野龙刑法的基础,东京大学出版会年版,第页日山中敬刑法总论,成文堂年版,第页转引自前注,马克昌书,第页。参见前注,马克昌书,第页。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参见日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年版,第页大家仁注解刑法增补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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