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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统编版语文七年级天上的街市动态PPT 编号18060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个别法律条文中,该法律只是对般侵权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网络域名侵权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制。因此,对于网络域名案件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思考如何对现有的法律在网络域名中的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主要讨论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的域名侵权案,从国际私法角度重点讨论有关管辖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以完善相应立法,对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些建议。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案例介绍案情简介原告美国宝洁公司是家主要从事日用品为主的公司。公司住所地在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宝洁大厦号。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是家主要从事计算机信息咨询和网络在线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号保利大厦写字楼层。被告国网公司于年月日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并注册了域名,且自注册之日起直未投入使用此域名。原告宝洁公司认为被告注册的域名主体侵犯了其已注册商标的相关合法权益,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并承担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国网公司注册域名直并未使用,有恶意抢注之嫌。且,作为宝洁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中国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具有定的市场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网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宝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国网公司有悖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侵权。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无效,国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二国网公司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元人民币。被告对原审判决不服,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并不是由法院进行审查的,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方面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无相关法律依据。另外,被告认为其并没有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法查明,宝洁公司是家在美国注册并成立的法人组织。该公司于年月日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论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的管辖权问题文字商标美术商标中文繁体中文美术简体中文美术繁体“护舒宝”商标并在商标国际分类第五类中使用。宝洁公司也提交了些材料证明,宝洁公司为“护舒宝”品牌投入的广告费用金额多达亿人民币。另外,国网公司在注册了之后,在计算机网络上直未使用该域名。宝洁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的权利。宝洁公司提交的中国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发布的年全国百家亿元商场畅销商品及品牌资料可以证明“护舒宝”品牌卫生巾在中国有较大的销售量,有较高的销售额,具有定的市场占有率,根据此证据及保洁公司关于在中国市场的商品上英文和中文“护舒宝”商标同时使用的陈述,可以认定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相关公众中具有定的知名度。保洁公司提交的广东大通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在中国部分城市进行妇女护理用品项目研究结果,是宝洁公司单方面取得的证据,不予采信。宝洁公司提交的在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复印件,未经各注册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商标注册国使领馆认证,不予采信。宝洁公司提交的广告费用的证明,并非宝洁公司出具,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宝洁公司提交的年月“护舒宝”品牌卫生巾为“中国妇女最喜爱商品卫生巾”第名的证书的获得者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宝洁公司未提交证据表明宝洁公司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关系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有无权利使用“护舒宝”注册商标的证据。宝洁公司提交的使用“护舒宝”词进行报道的报纸中国国内贸易局及中国商标局的有关文件均是在国网公司注册的以后出现的,这些证据不能说明在注册商标在此之前已成为驰名商标。宝洁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注册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定的知名度,但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国网公司的行为未侵犯宝洁公显著,这种通过全球合作的方式制定统实体法已是大势所趋,而作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的中国,我们更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工作,顺应大局趋势。另方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些国际法律规范文件,比如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该文件中规定了禁止管辖的情况,对管辖权冲突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如果我国在管辖权立法过程中能吸收该公约的些规定,势必对我国有关管辖权方面起到良好的私法效果。将原告住所地作为确定域名侵权案件管辖的标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在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就原告住所地所在法院为案件管辖法院。这是对“原告就被告”的种适当补充。但是,在涉外域名侵权案件中,被告般都在国外,往往通过网络对原告造成损害,如果单纯的依据“原告就被告”这原则,则对原告的利益没有足够的保护。因此,在立法中可以考虑引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我国的司法主权的完整。在涉外域名侵权案件中引入原告住所地管辖,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已有现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涉及到些有关涉外婚姻等案例就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将原告住所地这管辖规则运用到域名侵权案件中有成文法的理论基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相对阻力较小。第二,由于域名侵权的独特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和侵害结果发生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把握,而和侵权行为地相比较,将原告住所地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比较方便可靠另外,将住所作为确定管辖法院,操作上方便快捷,不会出现理解上的争议,这样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第三,如果有原告住所地管辖,可以节约原告的诉讼成本,有利于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以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维护我国司法主权,更好的保护我国原告的合法利于的需要。进步细化对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依据的解释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以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操作性不强,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还有如果同时满足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该如何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何者在先,由于法律只是粗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操作起来比较很难令人信服。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法院的有关司法实践解决侵权行为地如何细化的问题。考虑到美国和我国的司法国情的不同,但是这并不有碍我国司法进行借鉴。在构建侵权行为地时,法院首先应该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审查依据,衡量法院与原告被告之间的关系。另外,对于不符合“公平竞争和实质正义”原则的则拒绝受理。其次,根据“滑动尺度原则”判断该侵权行为的性质,是网站类型或者是商业交互,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本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也适当考虑“进步活动原则”分析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最终判断是否有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域名侵权案件往往通过注册和使用两个环节完成的,其中大多数案件往往都是被告经注册立马投入使用的环节当中,例如建立网站等等,而注册只是在使用前个必须的步骤而已。另外,也存在这样种情况,被告在注册完之后,没有进入实质的商业活动,其网站交互程度低,但尽管如此,原告亦遭受巨大损失,例如,在“宝洁诉国网域名侵权案”中,国网公司仅仅只是抢占宝洁公司的商标作为其网站的域名行为。有些恶意的注册商在注册完成之后,大量囤积各种域名然后通知呗侵权方付钱购买其域名,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援引“严格效果保准原则”进行具体案件的管辖。另外,也不能单纯的依据域名注册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以我国为例,中的域名统由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如果以注册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则如果出现类似案件就要由北京市特定法院管辖,如果出现这种状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论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的管辖权问题也不符合最高法的主张,另外,注册地往往与案件的实际运行无太多关联,反而会加重外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不必要的额外负担,不利于司法效果的实现。建立不方便法院制度在确定域名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可参考国际法中“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所谓的“不方便法院”是指当原告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时,该法院有管辖权,但如果法院审理了此案,将会给当事人及司法工作带来些不便,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又节约司法成本,如若其他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则受理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其他同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则原受理法院可以依据“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在国际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并不是每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公平公正高效的解决诉讼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例如调查取证有困难被告不能按时出庭外国法无法查明等等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很难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反而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引人不方便管辖原则可以有效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另方面,“不方便法院”原则也有助于防止诉讼泛滥,两讼或者多讼的情况出现,这对于缓和国家间关系无疑使有利的。但是,“不方便法院”原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如果裁量不当则会影响司法公正,另外,法官个人的力量较之于国家的政策力量更易受到规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法官应从多角度考量案件的相关要素,例如诉讼的便利程度,当事人证人的出庭可能性,判决执行法院的工作量司法资源的多寡等等因素。总之,法官在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要平衡当事人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多方面考量各种因素,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只有实行“不方便法院”原则才能最大限度的缓解国际管辖权的冲突,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鼓励当事人协议管辖意思自治原则是项基本的民法原则,在国际网络域名侵权案件中,也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统域名争端解决政策之规则中就对经过仲裁后的法院管辖提出了朱子勤等网络侵权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第页。朱子勤等网络侵权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第页。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些合理性的建议,实际上,通过当事人协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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