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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老年人等有别于其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在刑事诉讼中正常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保证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人群,以及性病艾滋病等患者。
涉毒特殊群体,即参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人群。
这些人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关照。
然而,实践中部分特殊群体倚仗其特殊身份条件,钻法律漏洞,有恃无恐地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或者毒品犯罪分子采用引诱教唆欺骗强迫等方式,利用特殊群体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从而规避法律制裁。
二涉毒特殊群体治理中的疑难问题基于涉毒特殊群体在生理和法律地位上的特殊性,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治理涉毒特殊群体时面临重重困难,具体表现在打击制裁难年,市警方侦破的起毒品案件中,孕妇毒贩吴贩毒斤,在审判前警方依法对同案的张等人采取刑事拘留,而吴则被监视居住。
据调查,吴此前就几次因贩毒被捕,并且每次她都在怀孕或哺乳期。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所以,即使吴前科累累,主观恶性极大,贩毒数量惊人,由于存在怀孕的情形,还是不能被判处死刑。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对涉毒特殊群体实现有效的法律制裁,还会致使特殊题棘手的个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针对涉毒特殊群体收治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
这些漏洞导致侦查阶段无法对涉毒特殊群体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诉讼活动无法顺利完成,判决后刑罚难以顺利执行。
因此,立法部门应该加强立法研究,填补漏洞,进步细化明确相关法律法规。
增加对特殊群体羁押的相关规定,以利对这类群体进行有效的收治和羁押。
对于故意连续怀孕以及多次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特殊群体累犯等,要从严处理,不予监外执行,消除其侥幸心理。
对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特殊群体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幕后组织者,进行严厉的处罚,建议将利用特殊群体进行毒品犯罪活动规定为法定从重情节。
同时,以法律方式明确涉毒特殊群体在看守所死亡等突发事件的免责条件,为执法部门的工作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监管相较于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更不容易实施和控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但实践中公安人员日常的治安管理工作和侦查工作任务繁重,有时会疏忽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管理,使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不到位。
为此,公安机关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对涉毒特殊群体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化管控及帮教。
增强公安警力,设置专职取保候审监督岗位,承担监督考察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保外就医等人员的任务。
公安机关还可以联合社区,在社区建立协助取保候审执行的组织,为公安机关有效监管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提供帮助,强化监管实施力度。
三加快收治场所建设要解决涉毒特殊群体的的治理问题,必须加快收治场所的建设,加强和完善对涉毒特殊群体的治疗与管控。
是在现有监管场所内设立特殊群体监管区,完善配套设施,配备医护力量,实现已有监管场所对涉毒特殊群体的收治管理,也可以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设置专区收治涉毒特殊群体。
二是建立专门的收治场所,设置专业医疗设施,配装备专业的监管人员和医护人员,方面发挥法律作用,使涉毒特殊群体受到有效制裁,另方面为涉毒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的戒治服务。
三是公安机关联合医疗部门,建立公安机关和地方医院共建的特殊医院或在普通医院开辟专门病房,不但可以确保涉毒特殊群体接受专业有效的戒治,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对涉毒特殊群体进行有效的监控,避免出现失控状态。
四加强经费保障涉毒特殊群体生理条件的特殊性给执法部门带来了额外的负担,特殊群体的治疗护理和单独关押等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持。
提供强有力的经费支持,才能推动涉毒特殊群体收治场所的建设,保障涉毒特殊群体获得及时有效的戒治。
在经费紧缺的情况下,涉毒特殊群体的收治工作难以落实。
所以,要解决经费问题,为涉毒特殊群体的有效收治提供保障。
方面,各级政府应将涉毒特殊群体的收治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由政府牵头,带动各部门积极参与,确保形成个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另方面,要鼓励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众等共同关注涉毒特殊群体,面向社会寻求资金援助。
浅谈涉毒特殊群体治理中的难题与对策论文摘要当前,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日益突出,而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滞后收治场所的缺失执法风险及成本的加大少数民族语言障碍等问题使得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治理特殊群体毒品犯罪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难题。
文章从涉毒特殊群体的治理现状入手,分析涉毒特殊群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践工作,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探讨涉毒特殊群体治理难的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国禁毒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思路。
论文关键词毒品犯罪特殊群体难题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毒品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减少发案风险,巧妙利用各种方式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而其中特殊群体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案件数量有所抬头,此类犯罪行为给法律的适用带来现实困境,有损法律权威,降低打击毒品犯罪效率,也给禁毒部门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挑战。
特殊群体涉毒作为禁毒执法工作的难题,使得原本就复杂的禁毒工作变得更加棘手。
因此,准确理解当前特殊群体贩运毒品问题治理难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对禁毒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涉毒特殊群体的概念特殊群体,即特殊人群,主要是指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别于其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在刑事诉讼中正常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保证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人群,以及性病艾滋病等患者。
涉毒特殊群体,即参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人群。
这些人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关照。
然而,实践中部分特殊群体倚仗其特殊身份条件,钻法律漏洞,有恃无恐地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或者毒品犯罪分子采用引诱教唆欺骗强迫等方式,利用特殊群体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从而规避法律制裁。
二涉毒特殊群体治理中的疑难问题基于涉毒特殊群体在生理和法律地位上的特殊性,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治理涉毒特殊群体时面临重重困难,具体表现在打击制裁难年,市警方侦破的起毒品案件中,孕妇毒贩吴贩毒斤,在审判前警方依法对同案的张等人采取刑事拘留,而吴则被监视居住。
据调查,吴此前就几次因贩毒被捕,并且每次她都在怀孕或哺乳期。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所以,即使吴前科累累,主观恶性极大,贩毒数量惊人,由于存在怀孕的情形,还是不能被判处死刑。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对涉毒特殊群体实现有效的法律制裁,还会致使特殊群体在特殊身份的庇护下大肆贩毒。
二收治关押难涉毒特殊群体数量较大,这类人群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被法院判处刑罚后,看守所和监狱依据法律法规收治条件有限等原因拒绝收押,转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的监控能力又十分有限,造成这部分人群流入社会,在疾病等保护伞下,有恃无恐地继续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年,市起毒品案件中,抓获名患有艾滋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