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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表示或者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种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代理是种法律行为。


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代理应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


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和本人的委托而产生。


代理权的终止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失。


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


但是,如果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进行代理行为的,其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


委托代理权终止的特定原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终止的特别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权都是以监护人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必然随之终止。


无权代理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行为人代理人与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关系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关系已经终止。


民法通则有关代理行为和责任的规定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时效的概念特征时效,指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发生定的法律后果。


种类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般时效和特别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特征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般难于胜诉。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巳过时效而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障碍,即同个时效中的暂时停止进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财产所有权的特征与种类特征自权性完全性恒久性弹力性基础性独占性和排他性。


种类按所有权是否是单主体的标准分为单所有权和共有裁法的涵义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中订立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机构进行公断,双方当事人受该机构裁决的约束。


仲裁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


仲裁法是指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般包括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中涉及的通过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及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狭义上的仲裁法是指年通过的我国第部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


包括总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撤消与执行等。


经济仲裁的概念与特征经济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方法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的活动。


是相对劳动争议仲裁国家间争端的国际仲裁而言的。


经济仲裁的特征第,仲裁机构属于民间组织,其成员多为各行业的专家。


由于民事纠纷与商事纠纷往往涉及专业知识领域,因而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第二,仲裁系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这就能使双方更容易接受仲裁的处理,自觉执行裁决。


第三,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仅耗时少,而且费用低,与诉讼制度相比,对当事人更具有吸引力。


第四,仲裁般不实行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不愿泄露的商业秘密。


第五,仲裁程序虽然不同于诉讼程序,但是,通过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同样发生效力,而且可以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委员会可设在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在设区的市,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由设立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组建。


其设立应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其设立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组员有聘任的仲裁员。


其机构组成主任人,副主任人,委员人。


其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委员会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认审判员满八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且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专业工作并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申请仲裁的条件有仲裁协议,这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庭受理申请从而排斥诉讼管辖的依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申诉人请求裁决的具体内容和事项所谓事实和理由是指仲裁请求的依据是什么,它包括申诉人和被诉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证明这种事实的有关证据。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即根据仲裁法第条第条规定属于可仲裁和不能仲裁的事项并且是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机构。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预付规定的仲裁费。


仲裁员的指定方法是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是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其前提是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指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申诉人被申诉人其他关系人及法院之间在仲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和活动方式的规定的总称。


包括仲裁申请与受理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主案受理的前提。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阐述理由。


受理是仲裁庭的行为,是仲裁程序的第关,它关系到仲裁庭管辖权的正确行使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提交仲裁争议案件的组织。


案件裁决后即告解散。


分为独任制仲裁庭由名仲裁员组成和合议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并设首席仲裁员。


合议庭的裁决由多数票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书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员有回避制度。


开庭和裁决仲裁庭应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等材料裁决。


开庭分为公开与不公开两种,裁决以不公开开庭为原则。


当事人申请裁决后,可自行和解。


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的工作程序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桩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员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当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则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经济审判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身的审判制度。


第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礼。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种诉讼行为。


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应当在日内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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