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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教学设计

威胁。目前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公益诉讼有很多方面的问题的都处在难以解决的境地,如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环境利益保护问题垄断问题等等。这些矛盾如果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有可能导致社会不公的出现,继而引起民愤的出现和犯罪的滋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隐患。为了解决有可能引起社会安全稳定的社会矛盾,将我国建立成为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就不仅仅是社会公益保护和司法完善的表现,更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法制社会依法治国进程具有十分积极重要的意义。三建立公益诉讼是提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公益诉讼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佟丽华,白羽和谐社会与公益法中美公益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贺海仁公益诉讼的新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王春论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制度之构建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马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前沿,张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与程式探讨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徐祥民,石欣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中州学刊,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专业法学前言部分写作目的及有关概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等损害公益的事件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关于公益诉讼方面没有规定,导致往往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限制,进而使得公益诉讼制度在实体与程序方面都存在很多缺陷,无法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及社会利益。为了保护公民的公益诉权,本论题的写作目的就是通过对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产生背景在我国的现状以及构建意义和国外先进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和理解,在其基础上提出对于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和设想,以求找出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之路。公益诉讼,概括而言,就是当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犯时,法律允许的组织或者个人代表国家或整个社会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种诉讼制度。二综述范围及有关争论焦点本文通过对年至年间发表的篇著作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新发展和篇论文论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制度之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从三起环境关联诉讼案例看环境公益诉讼之开端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之借鉴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公益诉讼的价值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张进行分析研究,对公益诉讼进行些总体把握。目前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争论焦点分为两个层面是关于公益诉讼制度需不需要构建二是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需要研究的以下几个方面原告资格的范围如何限定受案范围如何确定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二主体部分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的法律体系。罗马法最早将诉讼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诉讼。在古罗马时代历经三种诉讼程序时期,即法定诉讼程序时期程式诉讼程序时期和非常诉讼程序时期。公益诉讼则源于古罗马程式诉讼程序时期。由于古代法律诸法合民刑不分,因此古罗马时期的公益诉讼制度没有具体的分类,即并没有专门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置可以说是古罗马帝国民主制度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司法权的名义保护公共利益,尤其是它将司法救济的请求权也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权赋予了普通市民。随着世纪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想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发展,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生产力水平显著提高,将社会大规模生产推向巅峰,其结果是经济日益集中们只是出现了些雇佣数千人的向人们提供物品以及服务的大型生产集团。并且,这些行业分工不断深化,个人在商品和服务方面对无数公营广泛性在公益诉讼中,般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往往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只是其中的个人或些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效力就不单局限于当事人,而是涉及所有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和其他组织,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判决而般民事诉讼由于当事人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明确的主体,判决仅仅针对有限特定的当事人生效。故而前者在判决效力方面也更具广泛性。二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至今还未建立,司法实践中还无法直接提起此类诉讼,但每年都有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发生,且被侵犯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综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由于立法方面对于原告资格的限制所致的。在民事诉讼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原告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诉讼方面,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说,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而非行政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然而众所周知,在公益诉讼中般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多数不特定的人,所以被侵害权利人的人数无法预知且不能确定直接具体的原告,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来确定原告资格,那么受害人是无法直接提起诉讼的,这就成为了公益诉讼在我国无法提起的最根本的原因。虽然目前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案件亟需解决,且在实践方面存在很多阻碍却仍进行着艰难的探索。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例,在甘肃徽县铅污染侵权纠纷案中,农田被污染,多位村民的身体健康由于铅污染导致血铅超标的影响而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损害,而造成污染的罪魁祸首正是为徽县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有色金属冶炼厂宏宇公司。这样庞大的个环境污染案件在当时年最终也只是采取了由经过血铅化验持有单据的农民进行集中登记,并选出诉讼代表人,以集团诉讼的方式来提起诉讼而无法以公益诉讼提起。这起案件中由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政府同意并鼓励企业的发展以为徽县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企业为政府提高地方知名度解决人员就业问题。这样的关系不止是在此案当中存在,还有很多这样的案例。所以,工业发展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环境破坏所付出的代价也是相当巨大的。我们不能为了短期的效益而味的忽视环境负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原则适度发展生态经济,加强排污治理,早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求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为此类案件提供直接有效的诉讼形式,从而维护公共利益。三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近年来些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而这些权益又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因而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就显得极为需要。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益诉讼可以弥补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制度缺失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很多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缺陷,传统的起诉条件都是规定原被告必须明确特定。公益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它保护的是公共利益且受害人是多数不特定人群,任何人和单位都没有专属享用权,很难确定应当由谁来作为原告。所以,我国法律对于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规定的过于严格,以致公共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虽然现在救济途径非常多,但司法途径还是实现公共性权利保护最根本的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离不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个完整系统的司法救济体系,所以其制度的构建是弥补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保护缺失的根本要求。二公益诉讼是构建和谐社会维系社会稳定的需要侵犯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几率越来越高,如果此类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制裁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必然会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正常运转构成严重或私营的提供者们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民事公益诉讼也逐渐崭露头角。在国外公益诉讼法制建设中,美国在世界上最早对现代性公益诉讼实施立法,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它主要禁止企业间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行为。这项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种新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诞生。时至今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各国的表现形式和称谓不尽致,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爱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民事案件大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并且受案范围不断得到拓宽,起诉主体也呈现出放宽的趋势,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采取较为积极和开放的态度,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而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缺呈现相反的状况,没有建立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相适应的诉讼机制。对于公害消费者诉讼公司股东诉讼等牵涉多数人的群体性纠纷般不采用共同诉讼的程序和诉讼代表人程序。然而,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现代型的公益诉讼案件,无法实现公正效益最大化等诉讼原则。二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争议焦点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公益诉讼不仅没有形成统的认识,而且各种观点纷呈,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形成了些争论的焦点,鉴于此,可将具体争议焦点总结为上文提到的二个方面,即是关于公益诉讼制度需不需要构建二是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需要研究的以下几个方面原告资格的范围如何限定受案范围如何确定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公益诉讼制度需不需要构建学者严运秋在其著作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书中认为公益诉讼制度需要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公益诉讼制度是种有效的监督方式,有利于保障法律真正得以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它在制度设计上往往会有若干激励的措施来鼓励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预防的功能,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的损害为要件,任何个人组织,对于可能危害或者已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提起诉讼,这将在客观上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改变传统诉讼事后补救的被动性,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扼杀于摇篮之中。另外,张艳蕊在其著作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书中也认为公益诉讼的引入关系到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的双重变革是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各个方面,需要系统的整体的变革思路,而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性任务在于扩展民事审判的机能。纵观上述观点,在是否需要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上,主流观点认为是需要构建的,并且需要个整体的系统的公益诉权保障制度。是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需要研究的以下几个方面原告资格的范围如何限定学者颜运秋在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书中认为,公益诉讼必须以公益诉权为前提,其原告主体范围应当包括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民间公益组织与社会团体以及自然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是国家利益的最佳代表,法律应当赋予其有为社会公益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职能,应当是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对于些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行使公诉权,而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起诉是最为合适的。同时,限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个特定的范围只能是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如果超越了这个范围,检察机关的诉权就会被滥用,导致对民事案件过多干预,就会打破当事人平等地位,而产生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行政机关受国家之托行使权力,如果受托的机关没有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或者滥用权力,或者怠于行使,或者不作为,管理好公共事务,使人民群众生存环境生存权利遭到损害和侵害时,人们应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与此相对应,如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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