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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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公司核保通过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同时出具保险单。


而现实中,国内外的作业方式通常为客户提出投保要约代理人收费公司核保通过出单承保。


这种方式可避免保险公司对大量不经意投保要约在审核上花费大量管理营运费用,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但却出现了代理人收费至公司核保承诺期间,保险契约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


依美国保险法通例,在这期间可采用暂保单的形式明确契约各方的权利义务。


暂保单性质上属口头约定的书面记录尚非保单本身,但如果它的内容具备了保险契约的要点,并声明在定期限内有拘束力的,则在保险单作成交付前有与保险单同等之效力,旦保险单作成交付,暂保单的条件归并于保单。


如果未等到保险单发出即发生保险事故,仍应按所商定的种保险单之效力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亦有首期保费收据之出给,但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它以等同于美国寿险通例中保险收据之暂保单效力,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的大缺陷,以致于近年来我国的保险纠纷不断。


叮般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完成以保险单的作成交付为最后步骤,保险单经出给,则吸收了先前议定的条件及暂保单之约定,若无诈欺或非法情节,切条件均以保险单之所载为凭,人身保险单不仅为契约证明,寿险付足年以上保险费后,可凭单向保险人出质借款。


保险合同常订有以取得保单为其生效条件的,未取得保险单的合同效力不发生,保险单因交付而生效。


各国保险惯例,保险单为保险书面合同之部分,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仍有补充合同之作用,我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条款第条均规定了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之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依保险法例,人身保险单中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基本情况,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订约日期,受益人姓名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为必须记载的事项。


如有欠缺,则属合同内容不完整,往往可视为合同在实质上未成立。


当然,若有其他文件可供参证者,应允许当事人自行改正,故不存在效力问题。


其他保险凭证含保险证批单等,在种条件下与保单具有同等之效力。


关于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的性质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视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的则视为仅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依我国保险法第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因此,在我国,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被视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


构身保险合同承诺的般形式。


第二,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核保签章是人身保险合同承诺的重要形式。


投保人填具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经过必要的审核,如认定没有疑问的,便会在投保单上的核保栏签上同意承保或相类似之字样,并加盖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即视为保险人已承诺。


审核的内容主要有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被保险人年龄和投保年期是否符合承保规定,对周岁是否计算正确被保险人名单中的人数份额保险金额保险费是否与投保单所填写的相符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承保条件对已有残疾的,是否注明残疾的部位程度等。


当然如当事人约定以保险单的签发为合同订立的要件的,须以保险单签发之时为保险承诺的时间,如无此种约定,则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核保栏签章即构成对投保人费即已承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因为此时,风险单位实质上已成为保险基金成员之,作为善良的基金管理人的保险人,只要投保人投保时无欺诈行为,就没有理由剥夺其享受风险保障之权利。


此时保险代理人开具的保险费暂收收据,实质上就等同于张暂保单,而正式保单的出具与否,实际上仅仅是滞后于承诺的种书面表现形式,是保险人之义务,并无太多的意义。


因为即使正式保单出具后,如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当时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为维护广大善意并诚信的荃金成员的共同利益,亦有权利不履行其承诺的风险保障内容。


由此可见,尽管人身保险合同的承诺不以交付保费为要件,但交付保费却可视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种承诺方式,当然这里还须加上个限制条件除非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证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当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公司的正常核保途径,另外,考虑到实践中,道德危险或较大倾向的逆选择多集中于高额寿险要约中,故可对定保险金额以上的投保要约,规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收取保险费以避免其发生。


从另角度看,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他已对保险险种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要约内容有了明确的选择,完全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应认定为只要投保人无欺诈行为,保险人即承保,亦即对投保人要约主要内容的认同凡其实质看,它本身就是承诺,因为保险人即使在合同成立之后,仍保有解除合同之权。


最后,保险人的其他任何足以表示其已对要约作出承诺的行为,均可构成对投保人要约之承诺。


只要足以表示保险人已对投保人的要约无条件接受了,就可构成保险人的承诺,如保险人的口头表示同意,保险人要求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行为等,均可构成承诺,这是由人身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决定的。


但保险人的沉默般不构成承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之要约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承保与否之决定,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承诺的法律后果承诺经作出,除在生效之前保险人将其撤回以外,经到达要约人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主要指保险人不得任意违反其承诺。


生效的承诺导致合同成立。


三人身保险合同生效要件构成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经成立即生效,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当事人缔约时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带胜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标的确定和可能。


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些对保险合同也是适用的。


合同生效后,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的合同,因此如双方当事人约定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时,依其约定。


再者,在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订立合同时普遍采零时起保制。


因此,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时间均在合同成立日的次日或约定日的零时。


另外,保险费的交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意义重大,保险费帅交付当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从保险费的基金特性来看,保险费构成风险保障基金,它是基金成员在遭到损害时,获得经济补偿的保障。


而依各国保险法通例,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主要是考虑到寿险具有储蓄性质,保费既不是属保险人已得利益,也不是保险人的利润收人,甚至可以说,已收保费中有部分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务。


因此,即使就是保险合同生效以后,而陆续交付的保险费是否按期交纳,只能由投保人自行决定。


法律上并不认为这些陆续到期的保险费,可作为诉讼上可主张的债权。


依我国现行保险法第条规定,已将这规则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实践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能迟迟不交保费,有的则侯保险事故发生马上去交费,这样不仅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侵害了其他基金成员的共同利益,使他们难以获得风险保障。


因此,保费的交付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有利于克服上述问题,同时也符合我国当前人身保险实际操作。


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在其合同条款中,均规定自交付保费或交付首期保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贵任,亦即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保费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特别值得提的是,交纳保险费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保险费作为对投保人投保的承诺形式并不矛盾。


此时可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已具备了该合同生效要件,旦其他生效要件成立合同即发生效力。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致而成立。


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人身保险合同要约之方式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要约的般形式投保单它是由投保人填写的,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的种正式单证,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单所限制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主观要求。


现实中,人身保险交易都由保险中介人完成,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与购买寿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并不直接联系,因此,投保单成为他们之间交易信息的承载工具。


人身保险投保单并非千篇律,各保险人有选择的余地。


但应包括以下这些最基本的内容有关险种的具体事项有关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陈述的事实。


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都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为要约,作为要约,投保单的内容就不能仅仅表达投保人购买寿险的愿意,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样才能使保险人有作出承诺的可能,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请。


但投保单作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般要约不同,般要约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反要约或拒绝,或对其置之不理,但投保单却要求作为被要约人的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对其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投保人。


否则,保险人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的同时,交付了保险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作为要约的投保单的撤回,必须在保险人作出承诺,即签发保单以前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旦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在投保单上核保签章作出承诺,则投保人不能撤回,要终止合同只能按退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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