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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权利意识的解读

就是人文精神。尽管在人文精神的解释上,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从般意义上而言,人文精神总是反映定社会人们对自身的尊严和价值的强调,形成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这是人文精神最本质的内涵所在。有资料证明,当时围绕人文精神这个主题所发表的论文有余篇,围绕如下的个方面展开其是关于人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其二是人的本质的讨论其三是关于人性的讨论其四是马克思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关系其五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异化等。而在文艺领域,评论家们更是明确的点明主题,讨论如何为人文精神,人文精神的失落,人文精神的重建,专门出版有人文精神寻思录等论文集。人文精神的张扬,就是我们走过来的年的文化的思想符号,是当代中国人的文化习德和正在形成的重要的思维模式,是法学中权利或法律中权利讨论的社会学根据。三权利和法律权利的讨论权利和法律权利的讨论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文化和文化力的影响下形成和发展的。改革开放中法学的改革面临的任务是极为繁杂的,国家至上主义和阶级斗争为纲的法文化理念使当时的法学没有自身的地位和价值,这具体表现为首先,在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政策高于法律。般说所谓政策是定政党或国家为完成定时期历史任务所采取的行动准则。政策和法律固然具有内在的联系,但把政策的作用过于扩大,达到高于法律,无视法律的程度,就使自己进入人治的境界。而当时有明确的观点,认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旧强调党刊社论决议开会的作用比法律大,主张以政策为主作为主要治国手段。当时也有法律,但法律是行使权力并进行管理的工具。政策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也是法律的灵魂,法律依附于政策。因此,有学者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从过去基本依靠政策转向基本依靠法律。使得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次,强调道德革命的特别重要性。当时主张的所谓人的灵魂深处闹革万方数据当代中国法律权利意识的解读命就是这种观点的充分表达,并作为治国的基本手段。而这种观点和阶级斗争扩大化相结合又成为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主要内容。由此也就形成了社会上的无法无天的现象。出现凡是与个别特殊人物观点不同的,就以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论处,作为无产阶级的专政工具。有资料证明,当时遭四人帮迫害的人数达到万多人,迫害致死的人达到万千多人。再次,在国家至上观念指导下,用行政权掌控切,使行政力量成为社会唯的动力,人民群众没有自身的的主体权利,只是单纯被动的执行者,人们的行为没有客观的普遍的规范可以依托。而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在这样的方式下运转。政府是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活动的唯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它规定着人们应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企业或公民个人没有任何自主性选择性而言,个别特殊人物的观点改变了,社会运行的方式马上就改变,社会生活不具有稳定性,没有普遍的社会规范可循。这种国家至上主义和阶级斗争为纲的法文化内涵是整体至上的价值理念。从历史上看,这种整体至上价值理念有着深厚的传统作为支持。传统的中国的法制般是以王权为中心,以重刑轻民为表现,而从其精神上来说,它强调贵义贱利孝悌为本崇古至上等级有序天人合。当然从历史的发展上来看,这种整体至上价值理念我们不能简单化地加以否定。这种价值观沉淀下来的如崇德人和贵义礼让慎独等思想,还有许多格言如见义勇为,当仁不让,杀身为仁舍生取义,不降其志,不辱其身,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等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推动了中华民族精神的发展。但这种观点重整体轻个体,束缚了人的自由,压抑了人的个性发展,这对当代社会的发展是极为有害的。而学术界关于法本位权利本位的讨论表达出来的是种思想的超越。这种思想的超越由厚重的中国改革开放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而具体的表现可以做如此的分析首先,法律从人自身中找到存在的合理性。法本位实际上指法的重心。在相当的时期,人们把法的重心建立于君王或统治者的意志之上,以整体至上的价值理念为核心。法本位权利本位的讨论则提出,法律应当在本质上是为人的,它以近代以来的人文主义思想运动为理想,强调法的本位应当从人自身得到论证,摆脱非人的外在力量对法的左右,不使法律丧失为人的本性和价值。其次,法律的功能由专政型转成法律和人权的结合民主和法治的结合,突出人的权利在法律中的意义和地位。其实法治在当代中国社会真正的发生发展的根据在于中国的改革开放,这年中国把自己的历史汇人了世界史,现代化成为社会的主题。现代化的经济活动中,人的活动所具有的义务转向权利和义务统。第四,从工具性法制转向依法治国的法治论。法律成为国家最高的社会规范,行政权利要依法行使,政策要依法而出,依法而行。在国家至上观念指导下,用行政权掌控切,使行政力量成为社会唯的动力,人们的行为没有客观的普遍的规范可以依托。但从工具性法制转向依法治国的法治论,行政权力就必须受到约束。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能从本质上说,并不是政府自身所拥有的,而是通过民主和法律程序提出和授予的,政府作为被授予者与授予者之间存在种约定,即必须依法执政。这种法学本位问题的讨论由于受当时文化力表达的实质内容所规定,它所内涵的本质是以个体本位为主导的这个问题笔者将专文说明,但它是对整体至上主义价值理念的种反击。因此,把对关于法的本位问题的讨论看作是法的西方问题的表达是缺乏根据的。它的发生和发展的整个过程都是由于中国的问题意识所推动的。。四法律权利意识发展中的冲突中国改革开放年的法律权利意识的发展始终是在种文化冲突中实现自己。要突破这种国家至上主义和阶级斗争为纲的法文化,从整体至上价值理念走出来,在法学思维的内部有个理论再造的过程,这种文化冲突突出表现在以下的方面人格意识与消极依赖意识的冲突整体至上的法文化以中国的传统文化为支持,具体化为人们的经验意识就是不把人看做是个的个体,而只是整体的分支或角色。在个体和国家的关系上,以国家的整体身份号令切。其他的只是个角色或分支,个人的职责只是服从。这种服从其实就是人身依附或人格依附。它的具体表达就是要求人们忠或孝由此来反映国家和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在改革开放之前这种推崇整体至上伦理至上的法观念仍有很强的思想基础,人们仅仅从关系中确立人的存在,而否认人的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反映的是人们的消极依赖的意识。但当代的权利或法律权利意识却摆脱了昔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主张每个个体在社会活动中都是的自由的,这里的或自由不是指人们的行为可以具有不受约束的性质,而是针对不平等地位下受到强制胁迫无可选择等万方数据当代中国法律权利意识的解读造成的不自愿违背自主意识而言的。当代中国的权利和法律权利意识以确立人的主体的或自由为前提。作为法人,具有的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这种法人本位的实质包含了对其价值或权利的确认。对普通的个体,也由于行为的自主选择,并享有应有的社会利益,确立了他的权利。平等意识和等级意识的冲突国家至上主义的法文化从它的内在表达而言,倡导种等级的文化系统。中国传统法文化就是以这种方式表达的,它要求人们意识到有的人自尊自贵自高,有的人自卑自贱自低,都是不可改变的。每个人必须在自己的等级地位内尽仁尽责,不可越轨步,个人的欲望本能个性自由必须通通受到限制。这样才能保证个国家人们身份的有序化。这种法文化理念,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得到很强的反映,在有些地方法律是个别特殊人物随意解释的工具。而当代的权利或法律权利意识由于强调人格的和自由,也就自然要确立人们在法律上地位的平等。在现实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向整个社会生活的纵深拓展,就要求每个个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不允许其他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而反映到法律上,法律就不允许其他的个体能受制于他人,为上是从。也不允许他人来包办自己的命运,要确立主体的平等人格,维护每个个体财产的所有权,尊重所有者的意志,以保障自由平等的实现。权利义务同意识与唯义务意识的冲突国家至上的法文化是唯义务的意识。所谓唯义务意识是指根本否认个体应有权利的存在,把义务看作是唯的内容。中国传统的法文化推崇整体至上伦理至上,个体的性和整体性消失了,所表现出来的是人对人的依赖性,当时天子与诸侯卿大夫之间既是政治上的君臣关系,又是组织结构上服从与被服从关系。而在改革开放之前当时的中国,由于社会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的张扬没有良好的机制给予保障,这种国家至上的法文化使得法律主要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唯义务的意识是主导的法意识表达。而当代的权利或法律权利意识则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同。当然,这种意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当代法治精神的体现。发展市场经济重要的环是培养和完善市场主体。就企业法人而言,在具有的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普通的个体其行为具有自主选择权的同时也必须使自己的行为对社会负责。其实,人们作为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无论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都必须要对社会和他人负有定的使命职责或任务,因而都要对社会或他人履行义务。义务不是人们善良意志或自然本能的需要,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作为社会共同意志的产物,应当体现出责权利的统,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二者的合而为。法治意识与人治意识的冲突国家至上的法文化体现出的是人治的意识要求。中国古代的法文化具有崇万方数据学术界学术探索古导向,反映出的是把古代贤人意识看作是高于切的观念。而法文化表现的等级有序观念,实际上是论证君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君王个人可以居于法律至上,或者他本人就是法律的化身,形成了个人权利可以随意支配法律的人治传统。法文化表现的整体至上理念,证明的也是君王是整体的象征,他具有绝对的意志自由。由此可以看到,在传统法文化的观念中,导致了君王个人在人们心中的显赫地位与法律只是君王婢女的身份。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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