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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中国人民银行法-精品课件(PPT)

在国金融体系中都居于主导地位,是现代金融体制的核心。世界上最早成立的第家中央银行,是年在英国成立的英格兰银行,它是第个真正的资本主义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在年基本垄断货币发行权,英国的银行法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中央银行概述五规定其他商业银行要在英格兰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券的必须到英格兰银行领取。从年开始,英格兰银行对其他有困难的商业银行提供最后贷款支持。后来各国都成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法国的法兰西银行于年垄断了法国货币的发行权。德国于年将普鲁士银行改组成国家银行。年,瑞典国家银行在成立年后,独揽了国家货币发行权,其他商业银行再也不能发行银行券,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功能的出现。美国于年建立了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至第次世界大战前,约有个国家建立了中央银行。经过了世纪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后,中央银行的职能愈加明确,即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的银行。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中央银行概述六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十分密切,政府通过央行运作实现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意图,使中央银行成为国家机器的部分。随着世界经济合作的加强,区域性经济体化导致了跨国的中央银行的出现,其职责是在货币联盟的国家发行统的货币和制定统的金融政策,以推进成员国经济的合作和共同发展。目前的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欧洲货币联盟都设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的中央银行产生于世纪年代。年,广东革命政府设立了中国历史上第家中央银行。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了新的中央银行,总行设在上海,额定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中央银行概述七资本万元,由政府拨给。但当时其并没有垄断货币的发行权,而是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共同承担银行券的发行责任,当时其也不具有对其他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至年,中央银行才具有了央行的全部功能。中国现在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年月日由原解放区的华北银行渤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共同组建的,承担了发行我国货币人民币的职责,并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新中国建国后,我国在年以前实行的是大统银行体制。我们把年至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前的体制称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中央银行概述八混合银行体制,把年以后的银行体制称为中央银行体制。年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从组织上确立了中央银行制度,彻底改变了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的局面,建立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各专业银行为主体,多家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从此开始,人民银行有了自己明确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宏观金融调控手段,这些手段逐渐由以行政为主转变为以经济为主,通过央行的银行业务管理其他的金融机构。所以,人民银行不纯粹是政府的个部门,它更是个金融机构。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盾,有利于提高货币信誉。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和方面银行存款保证金的保管者。中央银行根据银行法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存款按定比例无息存入“准备金账户”,由中央银行集中保存,并根据扩张和紧缩银根的需要,通过对存款准备率的提高或降低的幅度缩减或扩大自己的信贷规模,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资和贷款。银行的最后贷款者。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短缺时,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中央银行的性质二可以将持有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或要求抵押贷款,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有时为了配合政府财政政策,中央银行主动降低再贴现率,向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央银行在资金上是般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最后融通者”。全国金融业的票据清算中心。各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进行结算,中央银行组织监督管理僵的清算系统,提供票据清算工具,制定有关清算纪律和清算的收费标准,执行清算中心的职能对银行进行监测和调控。作为金融活动的监测者和调控者,中央银行有权对整个金融市场,包括对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测,并依法进行调控。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主要通过履行以下几大方面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中央银行的性质三的职责体现出来充当政府的财政金融顾问。中央银行协助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并担负着执行金融政策的任务同时,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订国际金融政策的任务同时,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订国际金融协定以及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交易。中央银行服务于国家财政,代理国库。中央银行为政府开立账户,并代理政府发行公债和还本付息事宜。直接对政府贷款。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密切,对财政般有支持义务,直接给政府无息或低息贷款。提供信贷的方式主要是中央银行直接向政府提供短期贷款或者政府用国库券贴现或者以有价证券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政府证券的代理机构。中央银行般都是政府各项债券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发行债券和还本付息事宜。代理政府进行黄金与外汇的交易,并负责管理国家外汇黄金储备。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现在是主管我国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成立于日,是在原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之上在石家庄组建的。成立时承担着我国货币发行的职责,此后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年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从组织上确立了中央银行制度。彻底改变了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的局面,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各专业银行为主体,多家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二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金融事务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政府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部委级政府行政机关,属于机关法人。但它与其他政府行政机关相比,具有其鲜明的特殊性是它仍是银行,同样开展系列的银行业务二是它对金融业的管理不是单凭行政权力,主要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办理各种业务来达到管理的目的。有其相对性。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三个层面的关系。是行政关系。在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均属正部级府机关,二者是平行的关系二是资金关系。人民银行的资金与财政资金是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三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中央银行不得财政发行货币,财政不行向银行透支,而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库三是政策关系。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取向应当具有致性,是种平衡协调的关系。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出资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不接受地方政府机构和个人的投资,所有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年月日颁布实施,年月日对其进行了些修订。新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修订前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相比,法条从条增加至条,对处进行了修改。新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概括地说,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即三大职能。淡化了它的金融监管的职能,强化了货币与稳定职能。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第九章中国人民银行法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学员应当掌握中央银行的概念与职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制度等内容。另外,尽管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中央银行的体系,但考虑到财经类院校的特点,有必要将有关政策性银行的主要内容放在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中予以简介,请学员同志们注意掌握。通过本章的学习从总体上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基本原理和体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教学重点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与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职能与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管理教学难点•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及活动原则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教学内容第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能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第五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及活动原则第七节信贷征信制度第八节金融监督管理第九节政策性银行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第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三大问题是中央银行概述二是银行法与中央银行法三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主要内容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中央银行概述中央银行的概念与特点中央银行的概念中央银行是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领袖银行,是根据中央银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信用活动,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机关。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在国是具有排他性唯性的特殊金融机构。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的国务院组织序列机构之。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中央银行概述二中央银行的特点与商业银行相比,中央银行具有下列特点不经营般商业银行业务,不办理对企业和个人的货币信用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央银行的根本任务是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维护正常的金融活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实现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盈利与否无关紧要。资产应具有较大流动性。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节,主要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来进行,无论使用哪种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贴现率或公开市场业务,其最终结果必然是由中央银行资产的变动引起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变动,以达到所要求的政策效果。如果中央银行资产变现能力差,货币政策工具就不能及时顺利地发挥作用。因此中央银行所掌握的资产应有较大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中央银行概述三的流动性,不可投放于不可变现的资产。这也是商业银行的区别。对存款不付利息。中央银行的存款,是来自财政存款,二是来自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代理国家金库的结果,纯属保管性质。存款准备金和往来存款户的存款,是中央银行集中存款储备和为票据清算服务的结果,属于调节性质和服务性质。因为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按国际惯例,中央银行对存款般不付利息。而商业银行对存款般均应付利息。中央银行不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中央银行作为国政府在金融方面的代表,无权在他国干涉他国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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