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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刑诉法中审查逮捕制度的细化与不足(1篇)

二字考虑到了短时间内行使批捕职权的检察人员对犯罪事实及证据的掌握有限而难以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从而给予不确定的空间,但其蕴含的不确定性,在客观上造成了无论是捕与不捕均可以在其中找到理由,定程度上损害了逮捕的严肃性,。行政审批性质的书面审查导致以逮捕获得犯罪事实。在行政审批性质下的审查逮捕制度,审查人员主要以侦查机关移交的书面材料为审查依据而如果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不足很难短时间内要求公安人员进行补充,但是在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清楚情况下批捕人员般倾向于先行逮捕。通过逮捕之后继续突破口供或者争取时间补充证据。因为批捕以后不诉就将产生错案,导致案件到了公诉阶段,办案人员都倾向于有罪推定,在证据往往不是非常充足的时候也提出起诉。致使审查逮捕在定程度上表现为惩罚性质,虽然刑诉法还规定采取逮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件事居住方法,还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必要条件,但是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很的犯罪嫌疑人禁止适应适用取保候审。有利于杜绝重大恶性犯罪中司法腐败的出现。但是也有学者指出,由于其规定的五种情形同样比较宽泛,可审查人员自由裁量行很大,所以其如此详细的规定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尤其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习惯以逮捕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三规定了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义务特殊的逮捕条件根据年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款第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背法定义务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通说认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时,仍应当适用逮捕条件的般规定。但是,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条的条文结构,立法者将该类情形单列款似乎试图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规定为项的逮捕条件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何为情节严重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这将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因此需要在接下来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条第条就明确列举了何种情形下,可以予以逮捕。可以借鉴。三增加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避免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的顽症和不必要关押等问题。但也有学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指出但该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列出何为不需要继续羁押何况赋予检察机关的只有建议权,究竟该如何释放以及变更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实际指引。因此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应该从以下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对审查范围和启动程序进行相应限定。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犯罪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累犯惯犯流窜作案住址或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可以该措施的适用范围以外增加提出改变羁押期间提出审查的主体。可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提出审查羁押申请的权利。为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改变司法机关单位行政行为的缺陷,应将以上主体列为提出申请的主体之,检察机关可对其申请进行审慎考量并作出是否启动审查的决定。细化审查程序及时限。检察机关启动审查程序后,可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有关人员及向侦查机关调取案件相关材料等手段以便全面审查。并规定明确时限,防止时限不明确或者过长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试析新刑诉法中审查逮捕制度的细化与不足论文摘要逮捕是指在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新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条件进行了细化,完善了现有的逮捕制度,但也存在定的不足。论文关键词新刑诉法审查逮捕细化逮捕是指在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互相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从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年刑诉法下审查逮捕制度存在的不足法律规定简单粗略致理解混乱。根据我国年刑事讼诉法第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对于如何才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关于何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也没有提出明确的标准,同时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标准更不好把握,可能二字考虑到了短时间内行使批捕职权的检察人员对犯罪事实及证据的掌握有限而难以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从而给予不确定的空间,但其蕴含的不确定性,在客观上造成了无论是捕与不捕均可以在其中找到理由,定程度上损害了逮捕的严肃性,。行政审批性质的书面审查导致以逮捕获得犯罪事实。在行政审批性质下的审查逮捕制度,审查人员主要以侦查机关移交的书面材料为审查依据而如果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不足很难短时间内要求公安人员进行补充,但是在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清楚情况下批捕人员般倾向于先行逮捕。通过逮捕之后继续突破口供或者争取时间补充证据。因为批捕以后不诉就将产生错案,导致案件到了公诉阶段,办案人员都倾向于有罪推定,在证据往往不是非常充足的时候也提出起诉。致使审查逮捕在定程度上表现为惩罚性质,虽然刑诉法还规定采取逮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件事居住方法,还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必要条件,但是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很难判断,甚至是无法判断的,这就导致这个限制成了虚设,致使取保候审成为公安及检察机关单方掌握随意操控的权利,也给司法腐败留下了定的空间。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缺乏监督机制予以约束。国外很多国家实行侦查与审查逮捕相分离,由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侦查法官实施审查逮捕权。我国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实行审查逮捕相分离制度,由公安机关实施侦查,检察机关掌握审查。但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却将侦查权与审查逮捕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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