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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1篇)

单独的法律规定对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些先进的立法成果,从程序上将少年案件与般的案件相区别。例如在侦查阶段,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针对少年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机构对少年犯罪嫌疑人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时,也要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公众场合,以免造成恶劣的影响。二设立少年法院等专门机构建立少年法院是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之。尽管少年法院的设立受到经济人力资源方面的制约,但在我国些发达地区应当建立少年法院作为试点。因为少年刑事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普通法院的机构设置显然不能对症下药。在少年法院里可以增设心理辅导室社会调查室以及案后回访工作室等。对于因心理问题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后产生心理障碍的少年,心理辅导室能够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及时为他们进行心理疏导。社会调查室则主要负责少年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工作。除了由专门的法官作为调查员外,还可以聘请人民陪审员社会志愿者等作为兼职调查员,协助法院做好庭前调查工作。案后回访工作室则是对触法少年进行回访追踪,对重归社会的少年提供学习生活和工作上的帮助。在些欠发达地区,不具备建立少年法院条件的,应当继续设置少年法庭,以适应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三推行暂缓判决制度各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之就是少用监禁刑。为避免判处监禁刑对还处于成长期的少年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少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暂缓判处相应刑罚,并规定段考验期限,视该少年被告人在考验限内的表现做出最后判决。这种审判制度变相将少年的改造从监狱转移到社会。少年生活在父母身边和自己熟悉的环境中,让家庭和社会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可以有效避免少年受到监狱环境的交叉感染。这种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过尝试并初有成效。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职能,少年若在考验期内确实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考验期满后,法院即可做出撤销有罪判决的决定若在考验期内重新违法犯罪,则应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四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传然产物,当人旦被有权界定者贴上不道德或犯罪的标签,就等于在其人生轨迹留下永久的污点。因此,很多失足少年会产生逆反心理甚至仇视社会,掉入不断犯罪的深渊。刑事污点取消制度指的是对被判处刑罚的少年,在服刑期满或者免刑后的法定期限届满,根据其表现,在定条件下通过裁判的方式注销其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因此我国立法可以根据少年所犯罪行规定不同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少年犯改过自新,没有重新犯罪的,考验期满由考察人员负责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由法院核实后裁定对原有犯罪记录予以消除。这样更有利于少年犯罪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促使其健康成长。少年是个国家的希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少年犯罪形势也愈来愈严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部专门针对少年的刑事诉讼程序法,也没有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其做出专章规定。因此,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原理,律师在实际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或过错行为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律师事务所作为法人或合伙的组织形式,对员工的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责任主体没有间接主体与直接主体律师赔偿责任的形成是以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委托合同或是服务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其中只涉及到合同的双方即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而在之后律师事务所是否向存在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或是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行使追偿权,则是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事情,这对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必然关系。由此可见,律师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并没有直接主体与间接主体的说法,律师事务所就是律师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律师事务所是主要的赔偿资金来源我国的律师业还属于个新兴的职业,由于发展起步比较晚,律师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面的开展业务活动,仅凭律师个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而现阶段我国也没有将责任保险制度强制性的实行,因此将律师事务所作为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作为赔偿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律师能够起到很好的缓冲作用,同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业,教育监督律师律师最直接的管理者就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对律师能够起到加强管理的作用,教育律师,从而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三我国律师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律师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以委托合同或者是服务合同的存在为基本前提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行为主体执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是主观上有过错对当事人造成了定损失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我国律师法明确指出,律师赔偿责任制度规定了归责原则是违法加过错,违法执业是客观行为,过错是主观因素。然而事实上,有过错则必然会导致执业违法,若没有过错,也就没有执业违法。违法是涵盖在过错内的,两者的区别只是出发角度不同而已。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的规定归责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加明确责任的认定划分,对行为的主观心理难以认定时,可以依照客观行为来评定其是否存在执业违法的现象。认定责任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以其中之为根本依照,更是将认定的方式途径进步拓宽,保障律师赔偿责任制度在实际中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四结语我国律师赔偿责任制度起步较晚,存在着些问题,通过对赔偿制度中赔偿责任在法律性质上的划分,明确律师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在特定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并不需要味的区分赔偿责任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并明确律师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本人。同时,就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进行规定,拓宽认定责任的方式途径,进步保障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的实际操作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少年触犯刑事法律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的制度。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应遵循下列特有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少年的教育改造,既属于教育的范畴,又是执行刑罚的过程。因此,它是项特殊的教育。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司法工作人员对少年犯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不是目的。二法定代理人参与原则对少年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定程度上缓解违法少年的紧张情绪,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三全面调查原则司法人员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对违法少年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面社会调查找出少年犯罪的真正诱因。量刑时,法院可结合调查结果选择最有利于违法少年改造的刑罚方式。四分案处理原则为防止少年受到交叉感染,对少年犯与成年犯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二我国现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立法上的缺陷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少年犯罪刑事法典,仅有些散见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和意见通知。立法的不规范往往会使上述法律法规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在司法上,我国也没有单独的少年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只能严谨地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办理少年案件,明显不能应对目前少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二司法制度的脱节国际社会普遍提倡对少年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这种保护不是对已有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戒和,而是更注重对少年犯罪的预防。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两部法律对少年的保护作了相关规定,可是现实中没有相应的司法制度来落实以上两法所提出的要求。例如,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主要是对少年犯罪进行相关的刑事处罚,却忽略了少年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少年法庭审理的对象应不仅仅局限于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三缺乏社会矫治社会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即让些犯罪少年不在监狱里服刑,而让其在社区中进行相对自由的生活。从对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角度出发,我国在些发达地区已经开始试行社区矫正。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社区矫正,但是同国外相比该制度还很不完善。除了社区矫正,还可以采用其他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例如可以借鉴行政法规中的少年犯管教制度收容审查制度等。三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设想完善程序性立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少年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规定比较笼统,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大多流于形式,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问题。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制订了专门的少年法,这些单独的法律规定对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些先进的立法成果,从程序上将少年案件与般的案件相区别。例如在侦查阶段,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针对少年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机构对少年犯罪嫌疑人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时,也要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公众场合,以免造成恶劣的影响。二设立少年法院等专门机构建立少年法院是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之。尽管少年法院的设立受到经济人力资源方面的制约,但在我国些发达地区应当建立少年法院作为试点。因为少年刑事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普通法院的机构设置显然不能对症下药。在少年法院里可以增设心理辅导室社会调查室以及案后回访工作室等。对于因心理问题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后产生心理障碍的少年,心理辅导室能够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及时为他们进行心理疏导。社会调查室则主要负责少年案件的庭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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