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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法主要包括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刉调控法市场觃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丌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上述各个部门法觃范,体现在大量的经济法的立法中。此外,人们通常比较熟悉的各类市场监管法,都属二市场觃制法。因此,也有人将市场觃制法成为市场监管法。四经济法的渊源经济发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明确经济法的渊源,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体系,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实立法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有助于完善经济法的立法。此外,明确经济法的渊源,既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也有助于法院更好地审理经济法案件。只有明确经济法的渊源,才能找到适用经济法的最为恰切的规范依据,从而更好地实现经济法规范体系的漏洞和不足,推进立法机关更好地完善经济法的体系使广大的市场主体可以更好地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为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从而更好地推进国家的法治。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以下几类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是经济法的最重要渊源。随着宪法的经济性的突出,许多宪法规定都与经济法直接相关。其中,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而有些宪法规范甚至就是些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这些都使宪法成为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例如,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规定对于经济法特别是宏观调控法就具有整体上的意义。另外,在宪法领域里,有关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领域的规定,也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在其他国家的宪法里,还有反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等许多方面的规定,这些也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二法律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由于经济法的调整涉及国民的基本权利,因而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保护。对此,在我国立法法第八条中已有规定,特别是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而上述立法法所列举的需要制定法律的领域,恰恰是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重要领域,从而使法律成为经济法的非常重要的渊源。目前,我国在经济法领域里已经有了些制定的成文法律。宏观调控方面,包括财税领域的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等金融领域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此外,与计划产业政策等相关的还有价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则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上述诸多法律,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此外,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在时间效力上有所不同而已。其实,在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集中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等多种政策,大量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具有约束力,因而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它们与经济法领域的具体法律法规配合,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般为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在经济法领域,由于中央政府是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因此,大量的经济法规实际上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特别是在授权立法大量存在的情况下,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更多。例如,在税收领域,与所开征的各个税种相对应,我国有诸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等十几个税收暂行条例。由此可见,税法的主要渊源,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法规。类似的情况,在经济法的其他领域也屡见不鲜。如国库券条例国家金库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此外,值得提的是,大量的经济法领域的法律,有许多都是需要国务院予以进步具体化的,其重要形式就是相关法律的实施条例。如预算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等。由于许多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因而这些实施条例在经济法的实施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数量上看,相对于法律而言,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是更多的。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转型时期,在许多情况下,先制定法律可能条件并不成熟,往往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因此,在经济法的许多领域,行政法规扮演着重要角色。四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可能是民事主体承担的私法性质的责任,而应当是公法性质的责任,甚至是违宪责任。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存在差异,对其能否追究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责任,在法律规定上会有所不同,在司法救济方面也会不同。通常,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主体的责任追究,与其他法律领域里的主体的责任追究类似,并不存在特别的问题。此外,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由于调控主体本身的角色就具有多重性如可能既是宏观调控的主体,有时行政主体或立法主体等,它在保障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其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般很难让它歇业关闭,或者处以自由罚同时,由于经济来源的财政补偿性,处罚的经济后果最终还是要由纳税人来承担,般也很难对其进行有实际意义的经济处罚,因此,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与受控主体有关的情况可能有两类第,在受控主体可以特定化的情况下,相关损害或所造成的侵害是易于明确的,如具体的预算单位具体的纳税人具体的银行违法行为等,都是可以归责的同时,调控主体对于各类具体主体可能造成的损害,也是大略可以计量的。第二,当受控主体为不确定的多数人,且具体的个体足够多以及调控主体并无过错但却造成了可观损害时,在司法救济上就存在定的问题。是否要追究调控主体的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其责任,目前还是制度设计上的重要问题。例有人讣为,经济法领域的司法救济普遍缺少法律依据,因而追究法律责任的困难旪很大的,对二这种观点应如何看待解析上述观点是丌正确的。随着我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収展,经济法领域的司法救济已经有了多方面的法律依据。对二各类接叐调控和觃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以及对从亊市场觃制行为的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已经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在对从亊宏观调控行为的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方面,还存在着定的障碍。随着立法阿赫司法的収展,对二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问题也将会逐步解决。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如前所述,经济法的责任形态,既可能是赔偿性责任或称补偿性责任,也可能是惩罚性责任既可能是经济性责任或称财产性责任,也可能是非经济性责任或称非走财产性责任。上述各类责任形式,体现为立法规定中的些具体责任形式,如国家赔偿超额赔偿实际履行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等。下面着重以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为例,对经济法的具体责任形式略作介绍。赔偿性责任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类是国家赔偿,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更主要地可能是立法赔偿。因为在严格的法定原则的约束之下,调控主体的调控失当,往往与立法上的失误或者立法性决策的失误有关,因而当其给国民造成损害时,就不应当给予般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应当给予立法赔偿。这与传统的国家赔偿的发生原因存在领域制度目标法律依据赔偿对象基本理念等,都是不同的。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国家还可能承担种实际履行的责任。因为国家或政府的主要责任,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如果政府不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就可能给市场主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诸如外部竞争环境的营造,市场秩序的维持,必要的宏观调控等公共物品的提供,都需要政府实际履行。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除了国家的赔偿性责任以外,在经济法上还必须关注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的超额赔偿制度。通常,在各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三类,即等额赔偿少额赔偿超额赔偿。其中,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补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所谓超额,同样也是相对的,实际上是强调在对私人损害进行补偿的同时,对由此导致的社会损害也要进行补偿,这样,同传统的赔偿相比,就看似超额补偿。这也是经济法责任同传统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上述的超额赔偿责任,也有人称之为惩罚性赔偿,其称谓表明,它带有定的惩罚性。因此,它在定意义上,反映了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的结合,反映了人类在责任运用和责任创新方面的发展,为此,还需要关注惩罚性责任。二惩罚性责任通常,在给私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主要依据私法的规定来确立和追究赔偿责任,就可以使私人损害得到补偿。但是,如果违法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更多的或不特定的主体造成了更大范围的秩序上的损害,就必须在其尽量补偿私人损害的同时,对其予以更为严厉的惩戒和处罚,从而使其承担惩罚性责任。这在市场规制法中体现得尤其突出。由于各类主体受经济或财政方面的约束不同,违法主体所能够承担的责任及其具体形式,以及权利人所获得的补救也不同。随着法律的发展,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只是罚款罚金,也不只是金钱罚或自由罚,而是可以包括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这些惩罚尤其会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因而会对其产生根本性的甚至是致命的影响。与上述的资格能力声望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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