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统部署和指挥。
第六条市南流江防洪工程管理处是市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城区防洪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以下职责初步审查在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对南流江清湾江防洪的影响参与审查有关城区河道开发利用规划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城区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交由水政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三依法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七条城区防洪工程依据城市规划可采用堤路结合方式建设。
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区防洪工程堤顶道路的管理,保证道路完好,确保防汛抢险的通畅。
防洪堤后路及堤顶灯绿化美化堤顶及周边环境卫生等管理职责,分别由市建设局及其下属路灯园林环卫等单位负责。
第八条城区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放。
第十五条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初审,报市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再报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等项目的二采砂取土淘金三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五需要临时拆除护河设施六开发利用滩涂。
第十六条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经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再报有关部门批准专业放养畜禽网箱养殖等活动二设置大型广告牌三临时作业四摆摊设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在防洪堤和护堤地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爆破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四炸鱼毒鱼电鱼网鱼五其它影响防洪工程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在警戒区范围内禁止停泊船只排筏捕鱼游泳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修筑越堤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
第二十条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施工,防洪工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建设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申报,建构筑物须采用可拆通透性结构,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二条临时使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的,应经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同意。
在使用过程对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毁损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三条城区防洪工程属国有资产,其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除险加固度汛应急水毁修复所需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从市直防洪保安费中拨款解决。
如取消征收防洪保安费,由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另行安排。
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适时向计划财政编制部门报告防洪工程管理维护情况,核定基本支出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提供财政支付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阻挠威胁防洪工程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管理人员改变防洪工程及设施控制运行方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区防洪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行洪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城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的防洪工程。
本办法所称防洪工程,是指城区南流江清湾江河道及两岸用于防洪排涝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防洪堤堤顶道路防洪墙护岸护堤地涵闸涵管陂坝排涝泵站水文监测及其配套设施等。
前款所称城区南流江清湾江河道,是指南流江自云良坝起清湾江自二环路起,至玉州区与福绵管理区交界处的河道。
第三条在城区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防洪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区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玉州区人民政府和防洪工程所经地段的镇人民政府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区防洪工程的防洪抢险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统部署和指挥。
第六条市南流江防洪工程管理处是市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城区防洪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以下职责初步审查在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对南流江清湾江防洪的影响参与审查有关城区河道开发利用规划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城区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交由水政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三依法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七条城区防洪工程依据城市规划可采用堤路结合方式建设。
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区防洪工程堤顶道路的管理,保证道路完好,确保防汛抢险的通畅。
防洪堤后路及堤顶灯绿化美化堤顶及周边环境卫生等管理职责,分别由市建设局及其下属路灯园林环卫等单位负责。
第八条城区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城区南流江和清湾江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行洪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防洪堤及堤顶道路属于防洪工程管理范围,防洪堤背水面堤脚线以外十五米以内为防洪堤保护范围。
三南流江排洪闸凉水堰沙牛江坝清湾江的大江陂进仕陂企石陂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以内为工程管理范围,上下游各百米以内为工程保护范围。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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