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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审级制度研究

有过于严格的限制。在些国家,上诉人只要在上诉书中表明不服原判决即可,至于是否写明上诉理由,则般不作为是否准许上诉和是否进行第二审的条件。未写明上诉理由的,视为对原审判决全部内容不服。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十八条规定对上告可以限制在定的上告事项上。没有予以限制或者根本没有说明上告理由的时候,视为原判决全部内容被要求撤销变更。但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南斯拉夫明确界定了上诉理由的范围并要求上诉人以这些理由提出上诉。在日本,上诉不具有法定理由或不具有与法定理由相关的事项,上诉将不被受理。在南斯拉夫,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如不具备法定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仅就原审诉讼程序和适用刑法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对于当事人的第二次上诉从而对于第三审程序的开启,般实行必要的限制。限制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是法律要求说明上诉理由或法律明确限定上诉的理由,凡是没有说明上诉理由或者不符合法定理由的二次上诉,将不被受理。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要求上诉人应当说明他在何范围内对原判决不服,在何范围内申请撤销变更原判决上诉申请,并要说明申请理由。二说明理由时,必须表明是因为违反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情况,还是因为违反其他方面的法律规范情况而对原判决声明不服。在第种情况中,必须提出表明瑕疵的事实。根据该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诉如果不符合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要求包括提出上诉理由,上诉将被作出原判决的法院裁定驳回。日本刑事诉讼法典将不服第二审判决的上诉理由规定为违反宪法或者对宪法的解释有作出与最高法院的判例相反的判断在没有最高法院的判例时,作出与大审院或作为上告法院的高等法院的判例或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作为控诉法院的高等法院的判例相反判断的。上告法院认为上告明显无理由时,可不经辩论而直接作出上告不受理的判决。二是法律明确限定第三审适用的案件范围,上述南斯拉夫的立法例即属于此种情形。相对于前种形式的限制,这种限制虽然可能较大幅度地减少进入第三审程序的案件流量,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三是二次上诉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方被许可。在英国,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被告人虽然可以再上诉到上议院,但必须经上诉法院证明上诉内容涉及有普遍重大意义的法律问题并且必须经上诉法院或上议院批准。而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可以以并非实质性的联邦问题,或缺乏特别和重要的理由为根据,拒绝受理上诉案件和调卷复审,实际上是向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必须经过其审查和同意后才有效。就审理范围而言,基本上有三种类型。是上诉审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进行全面审查。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就规定上诉审法院不受上诉或抗诉理由的拘束,应当根据案卷中现有的和补充提出的材料,检查刑事判决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在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国家,上诉审法院进行全面审查,有可能发现和纠正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的。然而,遭受的不利判决的当事人毕竟只有次获得普通程序救济的机会,如果当事人欠缺发动再审这样的特殊救济程序的能力,那么,原审判决或二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仍难得到及时纠正。二是在三审终审制的国家,上诉审般以上诉理由为限。例如,关于第二审第三审的范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上告法院只是根据所提出的上诉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上诉是依据程序上的时,只审查提出上诉申请时所说明的事实。不过,该法并不要求初次上诉必须说明理由,根据第三百十八条的要求,上告理由未予说明时,原判全部内容视为被要求撤销变更,因而,上告法院此时审查范围就是原判决的全部内容。三是上诉审法院原则上根据上诉理由进行审查,但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审理其他相关事项。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控诉法院的审查范围第四百十条关于上告法院的审查范围都有类似规定。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即使不具有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的上告理由,但如果有下列事由,上告法院认为如果不撤销原判决显然违反正义时,也可以判决撤销原判决有足以影响判决的违反法令的事项的量刑甚为不当的有认定足以影响判决的重大事实的具有相当于可以提出再审请求的事由的判决后刑罚已经废止或变更,或者已经大赦的。此外,在三审终审制中,第二审法院与第三审法院审查内容的性质有所不同。第二审法院般限于事实审。第三审法院则主要进行法律审,即审查判决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是否违反了法律,而不再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统实施,些国家的第三审还明显地带有保护被告人免受不当判决之趋向。这种做法明确区分了二三审法院的审判职责,确定了各自的审查重点,有利于防止两个审级的法院职责交叉或混淆,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理,同时,也标识了当事人的前后两次上诉的范围和目标指向。但是,不问具体案以及大量上诉案件采用不开庭审理方式,又使之难以超脱在对第审法院加以指导时业已形成的意见或审裁判内容的限制,从而导致第二审程序及其裁判之不公。如果有选择地实行三审终审制,相应案件的当事人就可以再次提出上诉,使二审裁判及其程序本身经受更高级法院的严格审查,防止可能存在的长期存续。如果对第二三审法院的审查范围第三审期限等加以科学的规范,那么,审判效率不但不会受消极影响,还能够较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改革审级制度,有选择地采用三审终审制,有利于增强判决裁定的说服力和当事人对它们的信服度。目前,第二审法院多为中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法院对第审法院业务上的直接指导关系事实上存在的行政领导与被领导式关系,使得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的裁判特别是维持审裁判的二审裁定抱有很大疑虑。如果案件能因当事人的上诉而进行第三审,只要审判程序本身公正合法,那么,即使第三审法院仍然维持原判,也有可能消除或减轻当事人的疑虑和不满情绪。问题之二如何改革两审终审制改革两审终审制,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是从国情出发,立足于我国刑事诉讼实践需要,同时借鉴外国较好的经验,使改革后的审级制度反映刑事诉讼的共同规律,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二是要有利于体现和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维护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三是注意平衡刑事诉讼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兼顾公平与效率。如果说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制是过于强调控制犯罪和提高诉讼效率,那么,不分案件具体情况律采用三审终审制,特别是对些简单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则又会因不恰当地偏重于公平和保障人权而普遍严重降低诉讼效率。裁判的迅速性,同其公正道,历来是司法上最重要的问题之。在种意义上讲,诉讼之拖延,裁判之延误,其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有必要区分案件性质轻重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的二元审级制,即下列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其他案件采用两审终审制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二审法院采用了新的重大事实作为判决基础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审无罪判决为有罪判决的案件二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导致程序严重不公的案件。上述设想符合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朝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方向发展这共同规律,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发挥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纠正严重程序违法行为的作用。对判处死刑等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也适合我国实际需要,具有现实可能性。因为在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当也愿意在社会上树立和维护其公正司法的形象。审判人员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等素质不断提高,而且整个法院的人员队伍还在不断地得到规范化科学化的建设和管理。这说明,实行三审终审制已经具备了基本的主观条件。同时,可以预料,实行三审终审制以后,各地高级法院将作为主要的第三审法院承担第三审任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交通通讯等也已有了较大改观,这就使得三审终审制般不会因交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贯彻。对上述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应当考虑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三审终审制必须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作为基点。对于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理由加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辩护律师以的上诉权,以增强被告人的救济能力。第三审程序也必须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被告人或其近亲属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诉,第三审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外,在法国,总检察长可以为了法律利益而按非常上诉程序向最高法院提起要求撤销之诉,旨在维护法律的统实施。最高法院只能作出撤销原裁判的裁决或者在撤销原裁判后,将案件发送与最初作出裁判的法院性质相同的另法院重审。但无论如何都不能损害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警醒下级法院今后慎重地适用法律。在条件成熟时,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规定检察机关只能为了维护法律利益而就第二审裁判提出抗诉,除犯罪性质严重而第二审法院判决无罪或维持第审无罪判决或者依法应处刑罚与原判实处刑罚相差过大而不予改判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允许检察机关抗诉和第三审法院改判外,对于适用法律有的其他第二审判决,检察机关可以抗诉,但第三审法院只应当作出撤销原判的裁定,并且不得恶化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损害其诉讼利益,以警示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理由应否给予限制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初次上诉的理由不宜加以限制,当事人在上诉中未指明具体理由的,应视为就第审判决裁定的全部内容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就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有无进行全面审查。但是,考虑到第三审法院将担负着与第二审法院不同的审判职责即通过法律审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性,防止因当事人无具体理由的上诉而加重第三审法院的负担并冲淡第三审法院的审判职责,便于第三审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活动,有必要对二次上诉的理由作必要限制,即原则上限于对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提出上诉。具体理由可设定为定性不正确量刑不当违反公开审判制度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严重限制辩护权或其他重要诉讼权利未经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判决裁定作为判决依据的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导致实体不公或程序不公的情形。但是,如果二审法院采用了新的重大事实作为判决基础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就此提出上诉。对于二次上诉,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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