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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格式合同研究

施就可以使大宗交易变得容易,为现代技术在交易中的使用创造条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型的交易形态,如融资租赁期货业信用证等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并且日益普遍。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对于这些新型的交易行为,尽管在法律上未加规定,但仍然应当认定其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正如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提出的,在今天,没有这些格式合同统的条款,很多工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运作将变得难以想象。这些统的条款使大宗交易成为可能,并为计算机的使用提供了便利条件。那些适用各种不同交易中特定问题条款的制定,统了人们的法律行为。格式合同虽然因其具有上述系列的优点成为商品经济社会重要的交易手段但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违背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在格式条款合同关系中,有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改变了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方当事人没有合同自由。由于格式条款都是由企业单方预先提出的,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同时,由于垄断的存在或者从事同经营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格式条款,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尽管从形式上讲,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这种接受本身就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是他自愿接受合同约束。但是,在这种自愿接受约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企业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因此,表面上当事人意思表示致掩盖了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契约自由仅仅是制定格式条款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弱者方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强者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只能被模糊理解其效果的合同条款。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的利益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就发生了另外个很重要的问题,即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参加市场交易,旦其能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时,它就可能利用这个权利来规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片面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获得不当利益,其结果就会损害对方的利益。比如,为了节约费用而使履行合同的时间和地点更便利自己,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其营业所在地法院为纠纷的管辖法院等。除此之外,制定格式条款的方甚至可能规定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比如,在条款中动辄就出现本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正是通过在合同中规定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即约定自己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负责来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合同关系不公正,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合理由于格式合同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和法律知识,在合同中预设商业风险及司法风险。制定者为了对自己有利,可能选择些隐含的语言和强制性的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的风险,把风险转嫁于相对人。例如合同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所发生的损失,概由相对方承担。对此,德国学者曾经指出般交易条款即格式条款曾被广泛地用来规避法律规则,制作由对方承担切风险和不利的契约形式。而对方当事人则通常无力抗拒这种单方面的风险转移,因为提出契约的方几乎不可能就其般交易条款另外进行商讨。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把双刃剑。其,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随时损害经济弱者方的权益。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三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及立法缺陷由于我国使用格式合同大多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因此格式合同中长期普遍存在着不公平不平等的条款,即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表现可以分为五类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霸王条款之所以能霸道横行因为是市场尚未发育成熟,许多行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太高,导致经营者过少,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个别部门的职能转换没有到位,没有负起服务和监管职责。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不完善。存在的问题有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但只有零零散散的几条且比较含糊,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只有全面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和调整。有关格式合同法条内容的过于简单概括,理解和适用上难免存有疑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同法院审理做出定,合同法所指的格式条款为已订入合同的条款,也即格式条款就是合同条款。但合同法并未对格式条款计入合同的程序予以规定,这与合同法对非格式合同所作的要约承诺等详细规定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不在缔约过程设置必要程序,可能使合同相对方在根本不了解条款内容前提下就已事实上受到格式条款的约束。四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由于格式合同是把利弊并存的双刃剑,它在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系列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所以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制。在把效率自由公平作为价值取向的当今社会,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已成为种现实性需要,它在给现代社会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也在日益威胁着公平与正义。简单的否定格式合同或放任它的弊端,都是非理性的。惟可行的是有条件的承认它,用法律规制它,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格式合同规制的方式纵观国内外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有以下方式立法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些格式条款作为不公平条款明确写进法律,当格式合同出现此类条款时,宣告其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分为民商事般法的规制。即在民商法典中,设立般性原则性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的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般性规定,年意大利民法典第条列举的黑色条款清单为无效条款。对格式合同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则。如英国年不公平契约条款法以及年德国般条款法中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并未对格式合同的问题作般性的规定,但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的条文要理解为限制不公平条款的般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条第条第条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合同提供方要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适当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合同法第条和第条之规定以及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或非格式条款并存,非格式条款效力优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作不利于提供者解释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条第条,它们均对格式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做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或者说,是指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处理,消除格式合同中公平条款的影响,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方面,法院运用法律以判决的形式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判为无效另方面,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等般性原则,对格式条款的严格解释而进行规制。我国合同法第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规制格式合同的具体体现,这有利于对受害者进行司法救济,实现合同的公平价值。行政规制,是指由行政机关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禁止不当条款的使用。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行政规制可以防止部分不当条款的出现,也可以及时废止不当条款的使用,尤其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行政管理应由国务院统为之。国务院可授权各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对格式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工作。合同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有权干预不公正格式合同,对此法律应该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我国可以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行政管理制度。事先审查即指对特种行业的格式合同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审查。对于其他行业的格式合同,则可以实行事后监督。自律规制与社会监督自律规制,是指合同制定方或同业工会对其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自行检查,防止不当条款的使用。但在存在行业利益的情况下,这种软性的自我监督起不了多大作用。消费者是直接与格式合同制定人进行交易,格式合同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加之消费者的角色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因此,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此外,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消费者协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的监督力度,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应该积极参与,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二完善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完善立法。格式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而且,格式合同属于私法调整的合同,即民事合同,不同于属于公法范畴的行政合同,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企业的签约水平减少纠纷的发生而推行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并未对格式合同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的。当然,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也不仅仅是合同法的任务,其他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经营者有时通过格式合同限制竞争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强迫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此时需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予以规制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规制,等等。因此,我们也应完善这些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因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当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行政救济具有程序简便及时效率主动等优势,而且强化行政裁决权是当今世界的种普遍趋势。行政裁决的触角也不再仅仅限于公法领域,还扩及到私法领域,特别是在消费者保护和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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