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定稿】天山集团公司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_施工技术资料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32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6-03-13 19:33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基本要求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


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科室报审公司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


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铝镁板带厂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各车间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生产安保科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次监测结果。


厂综合办公室每月向厂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生产安保科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厂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机构与责任厂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主管副厂长根据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


生产安保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负责制订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厂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铝镁厂工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各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技术科设备科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白银集团股份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规划并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婴儿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


第三十八条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条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对存在严重职业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


对存在严重职业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四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


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第四十七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五十二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三条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职业病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七条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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