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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文件制度汇编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册审批费用。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后,应通知申请人向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交纳相关的检验费用。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意收集实施办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反馈我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个相关规定的通告国食药监注号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统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年月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第条为规范营养素补充剂的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营养素补充剂是指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险性。第三条营养素补充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仅限于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应当符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的规定。二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中的物品可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的原料来源从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不得含有达到作用剂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三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香味为目的,并且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四适宜人群为的,其维生素矿物质的每日推荐摄入量应当符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的规定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岁以下人群的,其维生素矿物质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该种营养素推荐摄入量或的水平。五产品每日推荐摄入的总量应当较小,其主要形式为片剂胶囊颗粒剂或口服液。颗粒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克,口服液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毫升。第四条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以内的物品,其生产原料工艺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般不要求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以外的物品,应当提供该原料的营养学作用在人体内代谢过程和人体安全摄入量等科学文献资料以及依照新资源食品安全评价的有关要求出具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提供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的定量检验方法。第六条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是指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所标示的该产品中种营养素含量的确定数值,不得标示为范围值。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以及产品质量标准中营养素含量范围值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含有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方可称为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补充剂。第八条产品应采用定型包装,便于消费者食用和保持产品的稳定性,直接与营养素补充剂接触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的规定。第九条营养素补充剂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当标明以下内容营养素补充剂字样。二营养成分应当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三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应当明确不同人群具体推荐摄入量。四注意事项,应当明确产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第十条维生素矿物质的种类和用量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表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表维生素矿物质的种类和用量名称最低量最高量钙,天天镁,天天钾,天天铁,天天锌,天天硒,天天铬,天天铜,天天锰,天天钼,天天视黄醇当量维生素或维生素加胡萝卜素天天胡萝卜素天天合成天天然维生素,天天维生素,以生育酚当量计天天维生素,天天维生素,天天维生素,天天维生素烟酸天天烟酰胺天天维生素,天天叶酸天天维生素,天天泛酸天天胆碱天天生物素天天维生素,天天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文件汇编国家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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