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备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主动要求退社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死亡的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长理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理事长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备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备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理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名成员主持召开。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备注设理事会使用此条款,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此条款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名,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人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五条本社设执行监事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监督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长。理事会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人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八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成员大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经营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理事会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九条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经理和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三十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监事。第三十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长江镇小江南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本社实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长江镇小江南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三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四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五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收益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其他资金。第三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第三十九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四十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四十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二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第四十四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第四十五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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