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说明事实存在的情况,它是对复杂事物和现象的认识,此 认识处于感性阶段,表现为具有盖然性的特征,故对其真实性的确认需要进步 的验证。
因此,对于推定的判断,不能用绝对确定深信不疑等术语表 达。
但就总体来说,推定对事物的认识极为深刻。
在民事案件中,推定法则往往 使法官确信案件事实中的关键性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相比之下,司法认知则是对简单事物和现象的认识,此认识处于认识的高级 阶段理性阶段,抓住了事实认识的规律。
华尔兹认为,美国法院采取司法认 知的事实包括属于常识的事实,即对陪审团成员来说是常识属于种确 证的事实,该事实虽然不为所有的人所知晓,但是可以通过借助原始资料来确认 和迅速认定,而原始资料的准确性不容质疑。
可见,司法认知事实的此 特征使其不再接受诉讼各方的质证,而是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司法认知只能证明 案件情况中的简单事实,不能证明复杂事实。
因而在诉讼中,不占主要地位。
即 法官不能将司法认知作为主要的证明方法,只能作为辅助证明的方法。
第二,认识事物的范围不同 从横向角度讲,推定法则适用的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 个方面。
陈朴生先生认为,事实上的推定,其推理系依通常经验或自然理性而得, 般具有合理性确实性。
故进行事实推定,受到的限制极少。
对于事 实上的推定,如果要直接证明,则难度很大或者纯属多余。
在没有其他证据反驳 的情况下,其效力等同于直接证据。
例如甲的女儿乙和女婿丙,将甲的房产向丁 设定抵押权,并且交给丁由甲保管的房产证。
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经验和逻辑推定 此抵押权已得到甲的同意。
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基础事实存 在时,必须假定推定事实存在。
对于该推定,关注点不在于是否合乎经验法则或 逻辑推理,而在于是否有法律规定。
与事实推定相比,法律推定受到的限制较大, 其适用范围较窄。
但就总的来讲,依靠推定所认定的事实很广泛。
借助于事实推 定的灵活性和法律推定的法定性,法官可以对许多复杂的社会事实予以确认,从 而作为法官作出裁判的组成部分。
理论上,司法认知的范围包括两类类是关于事实问题的司法认知另类 是关于法律问题的司法认知。
前者包括常识性事实和专业知识的事实。
常识性事 实是指般人所知道的事实。
凡是在国备司法认知的基本特性,所谓可以反驳的司法认知实 际上是其他诉讼证明方式,如推定等。
对于有争议的事实,不能采用司法认知, 而只能采取其他诉讼证明方式加以证明。
是否具有可反驳性是,并把证明不存在 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理论上,前事实被称为基础事实,后 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
推定事实是在基础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连接基础事 实和推定事实的媒介则为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 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必然联系的准则。
逻辑推理是指根据已知真实的判断来确 定判断真实性的思维活动,它是由论题论据论证组成。
推定包括事实上 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从性质上讲,推定本身并不是证据,而是种方法,即 证据法则。
事实上的推定是指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推论另事实的存在或不存 在。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和借鉴其它科学领域内的研究成果,以间接证明 为依据的事实推定得以认可。
可以说,间接证明是直接证明的替代性方式。
在此 证明过程中,经验法则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作为红线,成为证明事物因果 律的辅助手段。
法律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推出另事实。
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些特定的 事项无需证明而直接确认其真实的种诉讼证明制度。
换句话说,是指在诉讼中, 法官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种必须认定的事实,不待当事人主张,即给予考虑, 不待当事人举证,即予以认知,并且把它认为真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推定和司法认知的相同点 推定和司法认知的适用主体都是确定的,只能是法官,并且专属于法官。
在推定时,双方当事人虽然不是推定的适用主体,但却是提供基础事实和主 张权利的主体。
正是在当事人的积极主张下,法官作为推定的主体地位得以实现。
在司法认知时,其他各主体包括公安人员检察人员等不能行使此项权力。
因 为这是由法官的职能解决社会纠纷所决定的。
其在诉讼中的中立性客观 性被动性终结性等特征决定了其能够对些事项持深入冷静和准确的认识 和思考,故法官有能力亦有资格承受此责任。
相比之下,其他主体不具有以上职 能。
许多国家都将司法认知作为审判职能上的需要,法官对此要当然适用。
但是 对于法官可以认知以及当事人认为应当属于认知范围的事项,般需要以当事人 的主动申请为条件。
三推定和司法认知的区别 第,认识事物的程度不同 推定是指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所形成的逻辑认识事物,确定其存在与否, 或者, 法官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种必须认定的事实,不待当事人主张,即给予考虑, 不待当事人举证,即予以认知,并且把它认为真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推定和司法认知的相同点 推定和司法认知的适用主体都是确定的,只能是法官,并且专属于法官。
在推定时,双方当事人虽然不是推定的适用主体,但却是提供基础事实和主 张权利的主体。
正是在当事人的积极主张下,法官作为推定的主体地位得以实现。
在司法认知时,其他各主体包括公安人员检察人员等不能行使此项权力。
因 为这是由法官的职能解决社会纠纷所决定的。
其在诉讼中的中立性客观 性被动性终结性等特征决定了其能够对些事项持深入冷静和准确的认识 和思考,故法官有能力亦有资格承受此责任。
相比之下,其他主体不具有以上职 能。
许多国家都将司法认知作为审判职能上的需要,法官对此要当然适用。
但是 对于法官可以认知以及当事人认为应当属于认知范围的事项,般需要以当事人 的主动申请为条件。
三推定和司法认知的区别 第,认识事物的程度不同 推定是指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所形成的逻辑认识事物,确定其存在与否, 或者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说明事实存在的情况,它是对复杂事物和现象的认识,此 认识处于感性阶段,表现为具有盖然性的特征,故对其真实性的确认需要进步 的验证。
因此,对于推定的判断,不能用绝对确定深信不疑等术语表 达。
但就总体来说,推定对事物的认识极为深刻。
在民事案件中,推定法则往往 使法官确信案件事实中的关键性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相比之下,司法认知则是对简单事物和现象的认识,此认识处于认识的高级 阶段理性阶段,抓住了事实认识的规律。
华尔兹认为,美国法院采取司法认 知的事实包括属于常识的事实,即对陪审团成员来说是常识属于种确 证的事实,该事实虽然不为所有的人所知晓,但是可以通过借助原始资料来确认 和迅速认定,而原始资料的准确性不容质疑。
可见,司法认知事实的此 特征使其不再接受诉讼各方的质证,而是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司法认知只能证明 案件情况中的简单事实,不能证明复杂事实。
因而在诉讼中,不占主要地位。
即 法官不能将司法认知作为主要的证明方法,只能作为辅助证明的方法。
第二,认识事物的范围不同 从横向角度讲,推知时,其他各主体包括公安人员检察人员等不能行使此项权力。
因 为这是由法官的职能解决社会纠纷所决定的。
其在诉讼中的中立性客观 性被动性终结性等特征决定了其能够对些事项持深入冷静和准确的认识 和思考,故法官有能力亦有资格承受此责任。
相比之下,其他主体不具有以上职 能。
许多国家都将司法认知作为审判职能上的需要,法官对此要当然适用。
但是 对于法官可以认知以及当事人认为应当属于认知范围的事项,般需要以当事人 的主动申请为条件。
三推定和司法认知的区别 第,认识事物的程度不同 推定是指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所形成的逻辑认识事物,确定其存在与否, 或者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说明事实存在的情况,它是对复杂事物和现象的认识,此 认识处于感性阶段,表现为具有盖然性的特征,故对其真实性的确认需要进步 的验证。
因此,对于推定的判断,不能用绝对确定深信不疑等术语表 达。
但就总体来说,推定对事物的认识极为深刻。
在民事案件中,推定法则往往 使法官确信案件事实中的关键性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相比之下,司法认知则是对简单事物和现象的认识,此认识处于认识的高级 阶段理性阶段,抓住了事实认识的规律。
华尔兹认为,美国法院采取司法认 知的事实包括属于常识的事实,即对陪审团成员来说是常识属于种确 证的事实,该事实虽然不为所有的人所知晓,但是可以通过借助原始资料来确认 和迅速认定,而原始资料的准确性不容质疑。
可见,司法认知事实的此 特征使其不再接受诉讼各方的质证,而是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司法认知只能证明 案件情况中的简单事实,不能证明复杂事实。
因而在诉讼中,不占主要地位。
即 法官不能将司法认知作为主要的证明方法,只能作为辅助证明的方法。
第二,认识事物的范围不同 从横向角度讲,推定法则适用的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 个方面。
陈朴生先生认为,事实上的推定,其推理系依通常经验或自然理性而得, 般具有合理性确实性。
故进行事实推定,受到的限制极少。
对于事 实上的推定,如果要直接证明,则难度很大或者纯属多余。
在没有其他证据反驳 的情况下,其效力等同于直接证据。
例如甲的女儿乙和女婿丙,将甲的房产向丁 设定抵押权,并且交给丁由甲保管的房产证。
那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从性质上讲,推定本身并不是证据,而是种方法,即 证据法则。
事实上的推定是指以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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