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对协议效力及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致,甲乙双方中任何方可向上海市委员会提起。
虽然该约定上海市委员会与上海委员会有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委员会。
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家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机构仅此家,另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解释第条规定,协议约定的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机构。
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机构。
该协议有效,上海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敬礼委员会答辩人特别授权代理人有关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篇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答辩人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案,现答辩如下,供合议庭参考被答辩人的车辆发生火灾不是答辩人的维修造成的XX年月日,被答辩人的车辆以下简称该车发生火灾,经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车前左侧引擎盖下,发动机以左,前左轮护板内侧以右。
但具体起火原因不详。
XX年月日,物证司法鉴定所经对个送检样品铜导线及取样进行鉴定,得出结论为试样存在次短路熔痕。
被答辩人以此认定是答辩人的维修原因造成的,但答辩人的维修与被答辩人车辆发生火灾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理由如下铜导线的短路不是答辩人维修造成的。
首先,个试样是不是全在答辩人的维修范围之内并不得而知
被答辩人并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试样是否在答辩人的维修之列,被答辩人更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再次,电线不在答辩人的维修范围之内,被答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定损,需要维修的项目有前杠碰破前框修复发动机盖拆更水箱碰漏水,需要更换的配件有前杠中网前杠骨架前杠网左雾灯左大灯前框杠支架等,在保险公司定损后,答辩人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对该车进行了维修,更换了前杠中网前杠骨架前杠网左雾灯左大灯前框杠支架等。
从维修部位上看,答辩人维修的范围在该车的正前方,而车前左侧引擎盖下,发动机以左,前左轮护板内侧以右这范围并不在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之内,也不在答辩人维修范围之内,从更换配件项目上看,答辩人也没有对该车上任何电线束进行修理更换。
钣金修整培训教程只说明修复事故车的般步骤,不能说明该车火灾责任在答辩人。
根据该教程,修理前端碰撞是经常需要而不是必然拆下整个动力系统,而在实际维修中是否拆下整个动力系统取决于车辆前端是否存在严重变形,如车辆出现车身底板严重变形车门前立柱发生弯曲变形等情况,则需要拆下整个动力系统,在拆下整个动力系统前,电线线束必须从发动机附件车灯和喇叭上断开。
具体到本案,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情况,该车辆只是出现前杠碰破前框修复发动机盖拆更等情况,根本没有出现车身底板严重变形车门前立柱发生弯曲变形等需要拆下整个动力系统的情况,所以答辩人在维修该车时也根本不需要拆下电线线束。
铜导线发生短路的原因很多。
铜线老化铜线自身存在质量缺陷固定铜线的装臵没有固定牢固造成铜线损坏等等,都会造成铜导线的短路。
具体到本案,该车是xx年X月购买的,至发生火灾时已经近年了,完全存在线路老化导致短路的情况,这是其;其,铜线本身存在不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样会引起短路,发生火灾;其,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强调该车是进口车,以其逻辑不会存在短路可能,但是进口时同样存在因导线没有有效固定而发生短路的情况,xx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韩国现代美佳小客车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警示通报,经分析判定该型号车辆传感导线出厂前未对其进行固定。
将导致车辆在运行时由于导线的摆动,导线与空调散热叶产生运动干涉,造成导线破损,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甚至最终可能导致发动机不能正常工作,出现短路引起火灾。
答辩人具有类小型车维修资质,同时,答辩人作为北京现代汽车授权的s店,在为车辆维修保养时完全是按照程序进行,且全部是使用厂家提供的原厂配件。
综上,答辩人的维修不会导致该车铜导线的短路发生。
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是答辩人的维修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车辆发生火灾的因素很多有保养不当的电线短路的燃油存在质量问题的非法改装的添臵劣质电器的等等。
而引起电线短路又有很多因素电线老化电线自身存在质量缺陷电线没有有效固定加装劣质电器非法改装等。
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是何种因素引起的短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答辩人在维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百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定损项目前杠碰破前框修复发动机盖拆更水箱碰漏水,需要更换的配件有前杠中网前杠骨架前杠网左雾灯左大灯前框杠支架等,而答辩人正是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对前杠中网前杠骨架前杠网左雾灯左大灯前框杠支架等进行维修。
故作为承揽人的答辩人是不存在任何过错的。
公安消防大队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的核定,是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个环节,其本身并不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故,洛阳市新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有关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篇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答辩人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案,现答辩如下,供合议庭参考被答辩人的车辆发生火灾不是答辩人的维修造成的XX年月日,被答辩人的车辆以下简称该车发生火灾,经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车前左侧引擎盖下,发动机以左,前左轮护板内侧以右。
但具体起火原因不详。
XX年月日,物证司法鉴定所经对个送检样品铜导线及取样进行鉴定,得出结论为试样存在次短路熔痕。
被答辩人以此认定是答辩人的维修原因造成的,但答辩人的维修与被答辩人车辆发生火灾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理由如下铜导线的短路不是答辩人维修造成的。
首先,个试样是不是全在答辩人的维修范围之内并不得而知
被答辩人并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试样是否在答辩人的维修之列,被答辩人更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再次,电线不在答辩人的维修范围之内,被答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定损,需要维修的项目有前杠碰破前框修复发动机盖拆更水箱碰漏水,需要更换的配件有前杠中网前杠骨架前杠网左雾灯左大灯前框杠支架等,在保险公司定损后,答辩人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对该车进行了维修,更换了前杠中网前杠骨架前杠网左雾灯左大灯前框杠支架等。
从维修部位上看,答辩人维修的`范围在该车的正前方,而车前左侧引擎盖下,发动机以左,前左轮护板内侧以右这范围并不在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之内,也不在答辩人维修范围之内,从更换配件项目上看,答辩人也没有对该车上任何电线束进行修理更换。
钣金修整培训教程只说明修复事故车的般步骤,不能说明该车火灾责任在答辩人。
根据该教程,修理前端碰撞是经常需要而不是必然拆下整个动力系统,而在实际维修中是否拆下整个动力系统取决于车辆前端是否存在严重变形,如车辆出现车身底板严重变形车门前立柱发生弯曲变形等情况,则需要拆下整个动力系统,在拆下整个动力系统前,电线线束必须从发动机附件车灯和喇叭上断开。
具体到本案,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情况,该车辆只是出现前杠碰破前框修复发动机盖拆更等情况,根本没有出现车身底板严重变形车门前立柱发生弯曲变形等需要拆下整个动力系统的情况,所以答辩人在维修该车时也根本不需要拆下电线线束。
铜导线发生短路的原因很多。
铜线老化铜线自身存在质量缺陷固定铜线的装臵没有固定牢固造成铜线损坏等等,都会造成铜导线的短路。
具体到本案,该车是xx年X月购买的,至发生火灾时已经近年了,完全存在线路老化导致短路的情况,这是其;其,铜线本身存在不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样会引起短路,发生火灾;其,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强调该车是进口车,以其逻辑不会存在短路可能,但是进口时同样存在因导线没有有效固定而发生短路的情况,xx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韩国现代美佳小客车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警示通报,经分析判定该型号车辆传感导线出厂前未对其进行固定。
将导致车辆在运行时由于导线的摆动,导线与空调散热叶产生运动干涉,造成导线破损,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甚至最终可能导致发动机不能正常工作,出现短路引起火灾。
答辩人具有类小型车维修资质,同时,答辩人作为北京现代汽车授权的s店,在为车辆维修保养时完全是按照程序进行,且全部是使用厂家提供的原厂配件。
综上,答辩人的维修不会导致该车铜导线的短路发生。
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是答辩人的维修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车辆发生火灾的因素很多有保养不当的电线短路的燃油存在质量问题的非法改装的添臵劣质电器的等等。
而引起电线短路又有很多因素电线老化电线自身存在质量缺陷电线没有有效固定加装劣质电器非法改装等。
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是何种因素引起的短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答辩人在维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百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定损项目前杠碰破前框修复发动机盖拆更水箱碰漏水,需要更换的配件有前杠中网前杠骨架前杠网左雾灯左大灯前框杠支架等,而答辩人正是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对前杠中网前杠骨架前杠网左雾灯左大灯前框杠支架等进行维修。
故作为承揽人的答辩人是不存在任何过错的。
公安消防大队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的核定,是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个环节,其本身并不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故,洛阳市新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第条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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