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条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十条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十条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十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十条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
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十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条本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第十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条第款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十条第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条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条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百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
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
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第章快递业务第十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十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百万元;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十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最新版2015年4月24日生效。
第十条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任何边的尺寸不超过百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第十条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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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百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
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
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第章快递业务第十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十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百万元;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十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十条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
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十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条本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第十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条第款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十条第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条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条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条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十条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十条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十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
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章邮政服务第十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邮件寄递;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最新版2015年4月24日生效。
第十条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
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十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危害国家安全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第章邮政资费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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