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十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章关税第十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十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十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条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条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第十条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章进出境货物第章进出境物品第章关税第章海关事务担保第章执法监督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十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章进出境货物第十条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十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十条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十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
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条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
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个月。
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十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章进出境货物第章进出境物品第章关税第章海关事务担保第章执法监督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十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条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第十条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十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章关税第十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十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十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条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
第十条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十条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章进出境物品第十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十条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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