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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本村财务收支情况;本村债权债务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本村分之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章附则第十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十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分之。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条本村分之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分之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条年满十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十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分之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户至十户推选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条年满十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分之。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条本村分之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分之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本村财务收支情况;本村债权债务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本村分之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章附则第十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十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本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十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第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至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本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十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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