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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版2019年4月23日生效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节承包第十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十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十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十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章建筑工程监理--第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十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节发包第十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十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十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并发包给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节发包第十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十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十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并发包给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版2019年4月23日生效。第节承包第十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十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十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十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章建筑工程监理--第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十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版2019年4月23日生效。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十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十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版2019年4月23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建筑许可第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节从业资格第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节般规定第节发包第节承包第章建筑工程监理--第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监督管理。第章建筑许可第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十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十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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