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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经济法教程讲义-企业法律制度等文档

用基础是每个合伙人而不是合伙企业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其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致的结果,没有合伙协议,就不可能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是种将出资经营收益和风险融为体的营利性组织。具体而言,合伙企业以共同经营为标志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其既是利益的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有个以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的法律地位,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由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企业的债务最终是合伙人的债务。因此,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向普通合伙人中的数人或任何个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是种将出资经营收益和风险融为体的营利性组织。具体而言,合伙企业以共同经营为标志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其既是利益的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有个以上合用基础是每个合伙人而不是合伙企业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其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致的结果,没有合伙协议,就不可能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合伙企业的特征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联合而成,属于人合企业。作为人合企业,合伙企业对外的信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概述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合伙企业分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般的普通合伙是临时性的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定有名称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合伙企业的概念本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它们的区别在于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定具有营利目的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禁止的其他行为。经济法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具体的诸如些程序性的问题等,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具体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合伙企业法它适用于由工商行政,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书面合同。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聘任管理。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应签订社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版社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诚实请与登记。登记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登记成立。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日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设立申序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设立申请书。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序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设立申请书。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登记成立。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日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设立申请与登记。登记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聘任管理。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经济法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具体的诸如些程序性的问题等,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具体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合伙企业法它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它们的区别在于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定具有营利目的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定有名称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合伙企业的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概述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合伙企业分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合伙企业的特征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联合而成,属于人合企业。作为人合企业,合伙企业对外的信用基础是每个合伙人而不是合伙企业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其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致的结果,没有合伙协议,就不可能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是种将出资经营收益和风险融为体的营利性组织。具体而言,合伙企业以共同经营为标志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其既是利益的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有个以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的法律地位,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由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企业的债务最终是合伙人的债务。因此,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向普通合伙人中的数人或任何个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是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二是每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任何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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