虑,还是从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考虑,我国法律均应增加停止侵害作为商业贿赂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明确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和停止侵害之诉的受害者即被侵权人的范围。
在商业贿赂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可以要求赔偿的受害者通常有两类类是行贿人的竞争者,这类受害者因为失去交易机会而导致竞争利益受到侵害另类是受贿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政府机关,这类受害者因商业贿赂可能对所购货物支付了过高的价格而遭受财产损失。
由于受贿人往往是公司企业政府机关的代理人或者雇员,公司企业或者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减少工资解聘等措施对其进行惩罚。
当代理人或雇员离开公司企业或者政府机关时,公司企业或政府机关可以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其提出赔偿诉讼。
因此,在竞争法上,可以只赋予行贿人的竞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赋予受贿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政府机关损害赔偿请求权。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权对商业贿赂者提起停止侵害之诉的主体,除了经营同类或相似种类的商品或工业给付的企台廖义男著公平交易法之理论与立法,台北三民书局年版,第页。
孙载夫主编治理商业贿赂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第页。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业经营,即直接受到商业贿赂行为损害的竞争者外,还包括促进工业利益的有权利能力的社团,工业公会与商业公会,或手工业公会,消费者团体在商业贿赂与消费者根本利益相抵触时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
因此,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停止侵害之诉主体的规定中,除了直接受商业贿赂行为损害的竞争者和同业的竞争者之外,其他主体大都是带有公共性质的团体,并不是任何人都享有诉权。
尽管从理论上讲,商业贿赂行为人对全部竞争对手的市场状态都有直接的影响,但并非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需要单独提起诉讼,特别是些生产规模小单位产品价值低经营者分散的行业小商品生产者,单个竞争者对商业贿赂行为人提起诉讼往往并不符合效率原则,而且这些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人很难给竞争者造成特别大的损失。
所以,赋予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竞争者和带有公共性质的团体如行业协会停止侵害请求权,既可以有效制止商业贿赂行为,又符合效率的要求,还可以防止竞争者因损失过小而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贿赂行为在整个行业蔓延。
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和具体的计算方法。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所侵害的是种正当竞争权,而每个经营者都享有正当竞争权,所以在权利归属方面比较模糊,受害人往往不是特定的。
而且商业贿赂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不是直接的,它往往体现在多方面,很难计算确定,这样来就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
因此,在立法中必须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行为的赔偿范围,并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
商业贿赂民事责任中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受害人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而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商业贿赂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在可得利益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商业贿赂行为人在商业交易机会中获得利益可以视作商业贿赂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固定数额的赔偿。
具体的衡量标准,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和我国的国情予以确定律师费用和聘请专家的费用。
各国反垄断法汇编编选组各国反垄断法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安宁我国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于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期,第页。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对商业贿赂行为行政责任的完善明确商业贿赂受贿人的行政责任。
在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中,只规定了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出现贪污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理条文,对于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受贿人的行政责任的规定几乎是空白。
因此,对于这些受贿人可以规定处以定金额的罚款,或者限制取消其再次进入行业的害的发生或扩大。
在商业贿赂行为中,停止侵害就是对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为人,可提起停止侵害之诉,要求行为人停止贿赂,它对于预防和限制商业贿赂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比较法角度看,以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共同作为商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业贿赂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国外有许多立法例,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其中的典型。
该法第条规定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
在第十三条停止行为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诉权中,进步明确对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提起停止行为请求权,要求行为人停止贿赂。
中国台湾公平交易法对于以贿赂方法促成交易,未设具体规定,但解释上,该行为系属于公平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以利诱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使竞争者之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交易之资环境二法律是控制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二商业贿赂侵害职务的廉洁性三商业贿赂恶化我国投商业贿赂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商业贿赂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第二章商业贿赂法律防控的必要性分析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三商业贿赂与附赠商业贿赂与贿赂二二商业贿赂及相关概念辨析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的概念第章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三研究课题的来源及主要研究内容二国外研究概况国内研究概况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商业贿赂法律防控的意义研究商业贿赂法律防控的意义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国内研究概况二国外研究概况三研究课题的来源及主要研究内容第章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的定义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二商业贿赂及相关概念辨析商业贿赂与贿赂二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三商业贿赂与附赠第二章商业贿赂法律防控的必要性分析商业贿赂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商业贿赂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商业贿赂侵害职务的廉洁性三商业贿赂恶化我国投资环境二法律是控制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二法律是维护秩序的工具第三章商业贿赂法律防控的现状分析商业贿赂法律防控制度体系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商业贿赂的经济法律防控制度二商业贿赂的行政法律防控制度。
对此,在商业贿赂的民事救济中,我们应当增加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就是当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受害人可要求适用这种责任方式,以制止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预防限制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在商业贿赂行为中,停止侵害就是对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为人,可提起停止侵害之诉,要求行为人停止贿赂,它对于预防和限制商业贿赂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比较法角度看,以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共同作为商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业贿赂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国外有许多立法例,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其中的典型。
该法第条规定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
在第十三条停止行为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诉权中,进步明确对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提起停止行为请求权,要求行为人停止贿赂。
中国台湾公平交易法对于以贿赂方法促成交易,未设具体规定,但解释上,该行为系属于公平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以利诱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使竞争者之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交易之行为之种类型,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利益者,被害人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并得请求防止之,第三十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这两个条文将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设定为除去侵害及防止侵害和损害赔偿。
总之,无论是从实践角度考资格。
提高对商业贿赂行贿人的行政罚款数额。
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对行贿人的行政罚款金额的上限应提高到百万元,或者按照行贿人的违法所得或所影响的商品销售额的倍以上确定罚款数额,在具体执行罚款金额时,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
增加对商业贿赂行贿人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七种处罚措施。
为了防止那些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者持续为害,有必要在制定反贪污贿赂法中增加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处罚种类。
对商业贿赂行为刑事责任的完善提高商业行贿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对商业受贿罪的处罚重于对商业行贿罪的处罚,从对市场秩序侵害方面讲,行贿者在整个商业贿赂行为中居主导地位是始作俑者,也是最大受益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小于受贿者。
因此,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应当提高商业行贿罪的法定刑,从严治理商业行贿行为。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和对企业人员的贿赂,给予同等处罚。
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处罚重于对企业人员贿赂的处罚,这种观点与我国刑法惩治公务贿赂犯罪的指导思想脉相承,即出于从严治吏的考虑。
但是,我们认为,商业贿赂行为都侵犯的是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在商业贿赂中无论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还是对企业人员的贿赂,都会使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使正常的供求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价值规律得不到体现,阻碍经济的发展。
所以,在对商业贿赂主体进行刑事处罚时,不应该区分公私部门,应当给予同等处罚。
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并充实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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