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原谅过错,无权主张合同无效,即丧失合同撤销权。在英美法中,依英国法,当事人基于不应有误解而作出许诺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无权撤销合同。同时指出,所谓不应有误解是指该当事人完全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发生误解,而这种误解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即合同仍然有效,误解方自己承担因误解而带来损失。但是,如果方当事人产生误解,而对方当事人又确知其发生了误解,则不构成当事人不应有误解,误解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又确知其发生了误解”。这里“确知其发生了误解”是指从常识上判断可以知道对方发生了误解。在美国,法官常常引用“自知无知”来处理这种情形,即误解方因过分疏忽而产生错误将使误解方丧失请求解除合同义务权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方当事人丧失撤销权该当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错误或者错误与事实相关联,而对于该事实发生错误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贸易合同撤销权产生原因在贸易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情势变迁客观存在,贸易合同因此而需要变更或撤销情形经常发生,由此而引发贸易争端越来越多。贸易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避免不必要争端,在合同签订以及贸易实践中对贸易合同撤销等方面知识需求也不断增加。近年来,法律界和贸易行业对贸易合同撤销权等问题越来越关注,不少专家学者对此作了有关论述。贸易合同撤销权基本含义合同撤销权是指合同方当事人依据自己意思表示以消灭合同效力为内容权利。贸易合同撤销权是合同撤销权在贸易中运用,即在贸易实践中,合同方当事人依据自己意思消灭合同效力权利。获得贸易撤销权方有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相关合同进行撤销。二产生贸易合同撤销权原因关于撤销权产生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以及合同是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是合同撤销必要条件。其他法律体系,尤其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等重要法律体系在这个问题上规定是怎样呢贸易商在贸易实践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这是本文将着重点讨论问题。贸易合同又包括国内贸易合同和国际贸易合同两种。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文化道德风俗及法律等方面差异,国际贸易合同撤销相对复杂些。从国内贸易角度来讲,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撤销权产生原因,了解合同撤销程序,积累定合同撤销方面经验,就可以做好合同撤销工作,维护自身权益。从国际贸易角度来讲,虽然世界各主要法律体系在合同撤销权产生及执行方面有很多共同点,但是存在着不少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意义重大,因此必须重点关注。只有准确理解各主要贸易伙伴国家法律关于合同撤销权规定,才能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游刃有余,正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尽可能减少损失。通过比较不同法律体系在合同撤销权形成条件方面表述,基本意思是相同,即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利益受损方可以依法撤销合同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或是合同签订是乘人之危结果时,利益受损方合同当事人有权依法撤销合同在欺诈或胁迫情况下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利益受损方有权撤销合同。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具备可撤销原因时具有撤销权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此外未作其他限制。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否有重大失误,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不同法律体系在这个问题又是怎样规定呢下面分别进行比较说明。二不同原因下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情形比较在实践中,英美法大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在产生撤销权原因方面又有其具体规定性,下面从产生合同撤销权原因三个要件入手,逐条比较合周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权产生原因,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合同当事人享有对合同撤销权。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有关法律对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是误解方有过失,仍享有撤销权。如德国民法第条瑞典民法第条二是误解方有过失,丧失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条三是误解方有重大过失,不享有撤销权,如日本民法第条韩国民法第条。法国民法典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然判例与学说均认为,误解方误解是由于过分轻率或疏忽所引起时,当事人即具有不可原谅过错,无权主张合同无效,即丧失合同撤销权。在英美法中,依英国法,当事人基于不应有误解而作出许诺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无权撤销合同。同时指出,所谓不应有误解是指该当事人完全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发生误解,而这种误解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即合同仍然有效,误解方自己承担因误解而带来损失。但是,如果方当事人产生误解,而对方当事人又确知其发生了误解,则不构成当事人不应有误解,误解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又确知其发生了误解”。这里“确知其发生了误解”是指从常识上判断可以知道对方发生了误解。在美国,法官常常引用“自知无知”来处理这种情形,即误解方因过分疏忽而产生错误将使误解方丧失请求解除合同义务权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方当事人丧失撤销权该当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错误或者错误与事实相关联,而对于该事实发生错误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会利益上受益,这种交易也很成功。如果人在实施项不成功交易以后。便以结果对其不利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已订立甚至已经履行合同,不仅会使交易另方为交易不成功方承担交易风险,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秩序紊乱如果仅仅考虑结果是否公平,必然会不适当地扩大显失公平适用范围,甚至使这制度被滥用,使许多有效合同难以得到执行。因为在实践中,许多交易当事人方都对交易结果不完全满意。如果不考虑引起结果不平衡原因以及利益不平衡程度,将会导致大量合同都按显失公平处理。这不仅将使许多不应当被撤销合同被撤销,根本违背显失公平制度所设立目,而且破坏了£“合同必须严守”规则,妨碍了交易秩序和安全。这些法律条款完善需要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共同努力。结论在贸易实践中,当签订贸易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贸易合同签订是乘人之危结果或贸易合同是在欺诈或胁迫情况下签订,这些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在贸易合同撤销权产生原因上,不同法律体系又有各自特别规定,在贸易实践中要认真仔细区分作为贸易工作者,要了解合同撤销权含义,深刻理解合同撤销权形成条件,研究各法律体系对此规定异同,区分合同变更撤销及无效关系,在贸易实践中认真搜集并保护好往来相关原始资料,对于需要撤销贸易合同,在法律规定有效期内,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用有效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利益,尽可能减少损失。主要参考文献夏志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年月。张懋主编合同法条文案例解释,人民出版社,年月。赵承璧以案说法合同法案例评析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年月。陈传法,黄风兰,谢鸿飞合同欺诈及其防治,法律出版社,年月。王利明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月。黎孝先,王健,石玉川,乔荣贞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年月。罗锐韧主编国际贸易纠纷处理实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年月。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年版法莱尼达维著法国法与英国法,潘华仿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内部用书年版董安生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王军著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年版史尚宽著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年版李永军著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沈达明梁仁洁编著德意志法上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年版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王军著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杨祯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刘守豹著意思表示瑕疵比较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卷,法律出版社年版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加藤郎著不法行为增补版昭和年余延满合同撤销权限制与排除问题研究法学评论,年第期致谢在这篇论文定稿之际,我要衷心地感谢我导师石玉川教授,本文从题目选定文章结构设计素材资料收集到最后修改定稿,导师提出了宝贵而中肯意见,借此机会,谨向石教授表示深深谢意!在研究生求学期间,石教授在指导本人学习理论知识同时,还在学习方法为人处世等方面言传身教,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耳闻目睹,让我受益匪浅,令我终身难忘。还要感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和中石化党校各位老师对我培养和教育,感谢同窗学友与我共渡了两年学习时光,共同探讨和交流给了我许多宝贵启迪。最后还要感谢我工作单位领导和同事以及我爱人,正是在他们真诚关心帮助和支持下,才会有我多次进步和点滴成绩。师恩亲情重如山,学海无涯无止境。虽然本人为本文付出了许多汗水和辛劳,但由于学识有限时间仓促,毫无疑问,文中些看法和观点难免幼稚或偏颇,整篇行文还有这样和那样不足之处,恳请前辈学者同辈学友不吝赐教,以便我进步思考和完善些观点。贸易合同撤销权问题探析作者李志强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文读者也读过条崔广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效力规则研究学位论文王松张媛媛从起撤销权案件审理看撤销权法律规定不足期刊论文法学杂志,陈少军黄世杰论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期刊论文改革与战略陈敦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合同期刊论文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刘燕霞国际贸易欺诈问题之初探期刊论文忻州师范学院学报,韩梅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及其对策期刊论文辽宁警专学报鹿士臣国际贸易中欺诈及其防范技术期刊论文商业研究胡耀民国际贸易欺诈及防范措施期刊论文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马建军邱玉成西方国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及其对我国启示期刊论文东北亚论坛引用本文格式李志强贸易合同撤销权问题探析学位论文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贸易合同撤销权问题探析姓名李志强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贸易学指导教师石玉川摘要在贸易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情势变迁客观存在,贸易合同因情势变迁而需要变更或撤销情形也相应越来越多。本文从法律和贸易角度来研究贸易合同撤销权及必要条件,作为贸易实践参考具有定现实意义。文章对合同撤销权进行了界定,运用比较方法,对各主要法律体系在贸易合同撤销权上规定性分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欺诈或胁迫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比较,对贸易合同变更撤销和无效及各主要法律体系在三者并存条件下取舍进行了简单比较运用典型案例方法从国内国际贸易角度,分别就形成贸易合同撤销权几个原因选择了相关案例,通过分析及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进步加深对贸易合同撤销权产生原因理解,增强了对贸易合同撤销感性认识,初步了解贸易实践中合同撤销过程给初涉贸易行业贸易商提出几条参考建议。最后得出文章结论在贸易实践中,当签订贸易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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