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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PPT课件(优质版) 编号34

学校代码分类号学号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以权利属性为视角专业学位类别法律硕士专业领域民商法作者姓名蒯姝指导教师夏邦答辩日期年月日万方数据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传统的法律又无法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迫局面。尽管虚拟财产有虚拟性空间依赖性等自身的特性,但其仍具有价值性且完全符合物的特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使得学者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直存在争议,进而使得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无法解决。笔者认为迫切需要从立法上将虚拟财产纳入遗产的范围,让虚拟财产受到继承法的保护,才能更好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研究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进而探讨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最后落脚点在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思考上。第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国内国外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在研究已有理论的基础上再探析笔者对虚拟财产继承的见解。第二部分虚拟财产的理论分析。主要介绍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本章开始就将本文的研究中心确定为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学术界关于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观点,认为学界现有的学说都有其不足之处,总结后将虚拟财产定位于统存性物品而将其归于物权,但是又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创新的介绍了虚拟财产对传统“二元体系”结构的突破,对传统物权客体以及传统物权支配权的突破,为下面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分析。通过案例引出虚拟财产继承具有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其次以现有法律为基础,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寻找法理依据,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我国遗产范围。第四部分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思考。该部分通过分析目前网络用户死亡后对虚拟财产的处理的两种模式,提出了对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以期达到建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目标。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继承万方数据,.,.万方数据.,,.万方数据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目录目录摘要第章绪论.选题背景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域外研究现状.域内研究现状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第章虚拟财产的理论分析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的特征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分析虚拟财产权利属性为传统物权虚拟财产权利属性为传统债权虚拟财产权利属性为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利属性为新型财产权虚拟财产的定性.物的内涵与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对传统“二元体系”结构的突破.虚拟财产对传统物权的突破第章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分析.虚拟财产具有经济利益和财产利益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虚拟财产具有精神价值.虚拟财产可以纳入到遗产的范畴遗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财产符合遗产的特征万方数据目录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现行的相关立法提供依据现行相关立法之介绍相关立法之解读.第章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构建.目前网络用户死亡后虚拟财产处理模式分析.网络服务机构获取虚拟财产有市场前景的网络遗产托管业务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思考虚拟财产的继承方式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第章结论参考文献致谢论文独创性声明使用授权声明万方数据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绪论第章绪论.选题背景随着信息革命时代的到来,虚拟财产交易发展成为个全新的经济现象,冲击着现有法令经济以及我们的社会认知。但随着虚拟财产交易规模的扩大,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成为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年发生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引起社会对虚拟财产的极大关注,法律界的学者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但是直到现在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还是个争议的话题。立法机关在观望,最高司法机关也在观望,都尽可能地回避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对于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此种立法回避和司法退让,体现的是种责任回避。然而,立法和司法上可以推卸责任,理论界却不能推卸责任。先于立法和司法去思考和解决问题,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核心责任。所以,是否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继承财产如何保护公民虚拟财产的继承利益引起了国内外许多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思考。.选题意义随着网络虚拟交易数量的不断增加,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渐增多,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现阶段司法机关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适用法律不统的情况,根源在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地位的缺失。法院在审理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时,对其是否应当予以法律保护的态度不。因此,本文以权利属性为视角考察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参见李宏晨与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万方数据第章绪论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理论意义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财产形式,它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密不可分。然而,由于立法上的滞后造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再加上学术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认识直存有争议,进而导致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纠纷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应该从继承法的角度给予明确的保护,这有助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当事人的权益有助于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有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制。在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无法可依的理论难题,具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网络虚拟财产毕竟是种新兴的事物,由于缺乏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和学术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争议,再加上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规定,致使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案件频发。当因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双方当事人诉至法院时,司法机关因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就会援引不同的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进而导致司法判决的不统,引起人们的广泛议论。因此,正确认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财产属性,给予网络虚拟财产正确的法律地位,对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当事人以及继承者的权益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及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文献综述网络虚拟财产产生于科学技术进步和新型经济形态发展的背景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目前我国学者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学术观点存在分歧,国外些国家也面临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问题。但是有的国家和地区已经着手从立法上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立法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虽然由于各国和地区的环境以及价值取向和保护对象的侧重点不同,其相应的立法规定和判例也不尽相同,但是我们仍然有必要万方数据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绪论学习和研究各国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和判例,为我们国家的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打下基础。域外研究现状在美国,年俄克拉何马州通过了项法律,明文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并且将其纳入到了死者遗嘱执行范围当中。该法律规定对于死者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网络账号等,死者如果在生前没有对去世后的网络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理说明,俄克拉何马州的地方法院将有权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实际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随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也逐渐被写入更多州的立法。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管理的,若被认证有金钱价值,那么在死者死后年内,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保护。在韩国,对待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立场经历了由禁到放的转变过程。早先时候,韩国曾有观点认为,既然虚拟财产存在着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倒不如以立法的方式禁止虚拟交易,以此来杜绝这些问题。韩国曾采取通过立法完全禁止虚拟交易,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在立法禁止虚拟财产进行交易后,现实中虚拟财产交易仍然大量进行,且形成了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并出现了大量纠纷,众多的用户因法律上不承认虚拟财产而导致利益受到侵害进而无法获得法律救济,这种情况使得韩国有关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虚拟交易。目前,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韩国最终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且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空间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了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者删除,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并无本质的区别。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网络游戏的立法研究起步较早,并且依据理论界的最新成果对相关立法作了调整。首先,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司法部”的函释中明确规定了对虚拟财产给予刑法保护。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刑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万方数据第章绪论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法”第章盗窃罪中第条规定“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其后,台湾地区“法务部”作出法检决字第号函释认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但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再次修改有关虚拟物方面的立法。将有关电磁记录部分修正删除,而将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纳入新增第条章妨害计算机使用罪章加以规范。从台湾地区有关电磁记录的修法过程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司法实践对于“虚拟物”的法律定位也尚未形成持续稳定的观点。在我国香港地区,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和立法保护上较为落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种看法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种权益,对网络游戏中的武器及金钱利益的使用可视为对自己权益的使用。另种看法认为,香港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网络虚拟财产是电子数据,按照香港法律的规定不算是财产,即便是在用户眼中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很值钱,在法律上却很难对其加以保护。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香港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尚没有定论,目前仍存在权益说和电子数据说之争。域内研究现状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认定定存在着较大争议,主要有“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利说”“无形财产说”和“物权说”等五种学说,至今意见还未统。债权说将虚拟财产权利认定为债权,将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虚拟财产仅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内容的证据。这债的关系根源于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网络游戏用户通过支付对价取得接受服务的债权,并享有让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请求权而服务商则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等义务,且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涉及合参见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万方数据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绪论同外的特定多数人。还有学者指出服务商提供游戏服务,玩家出钱购买,虚拟物品则代表游戏服务中具体的子服务内容。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应在与虚拟物品本身,而在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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